關于明確福州市勞動人事爭議管轄范圍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
為進一步明確我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案件管轄范圍,提高勞動人事爭議處理效能,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人事爭議辦案規則》以及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明確福建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范圍的通知》(閩人社文〔2018〕25號)文件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對我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范圍通知如下:
一、福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本市重大疑難勞動人事爭議案件,以及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在本市鼓樓區、臺江區、倉山區、晉安區(以下簡稱四城區)的省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管轄以外的勞動人事爭議案件:
(一)國家和省級工商部門注冊登記的非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的用人單位;
(二)市級工商部門注冊登記的國有、集體和國有控股企業的用人單位;
(三)外商投資企業、港澳臺投資企業的用人單位;
(四)三十人以上集體案件;
(五)市級民政部門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用人單位,市級編制部門管理的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用人單位;
(六)部隊軍級以下軍隊文職人員的用人單位;
(七)其他應由市勞動人事爭議委員會管轄的案件。
二、四城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注冊登記在本行政區域內除省、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以外的勞動人事爭議案件:
(一)在本區工商部門注冊登記的企業的用人單位;
(二)在本區民政部門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用人單位,本區編制部門管理的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用人單位;
(三)市級工商部門注冊登記的注冊登記地址在本區的非國有、集體和國有控股企業用人單位;
三、福州市所轄除四城區外其他縣(市)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人事爭議案件。
四、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均有管轄權的案件不得推諉,由申請人依法選擇管轄。
五、本通知自2018年3月1日起實施,在此之前已按原管轄規定受理且尚未處理完畢的勞動人事爭議案件應繼續處理。市縣兩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將本通知在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網站或當地政府網站上公布。
附件:《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明確福建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范圍的通知》(閩人社文〔2018〕25號)
福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8年2月26日
本文地址:http://www.wnpump.cn/laodong/85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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