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黑龍江省關于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的通知
黑人社規〔2018〕17號
各市(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省農墾總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省森工總局人社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現將《黑龍江省關于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印發給你們,望認真遵照執行。本意見下發后,《關于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一)》(黑人社發[2011]132號)、《關于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二)》(黑人社發[2012]65號)、《關于印發關于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三)的通知》(黑人社發[2013]53號)不再適用。
黑龍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8年10月15日
黑龍江省關于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
為建立健全我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規則,切實提高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質量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實際辦案情況,制定本意見。
第一條 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扣押勞動者檔案,給勞動者造成損害,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賠償的,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
第二條 用人單位以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為由,要求勞動者賠償的,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
第三條 勞動者要求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予以糾正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其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并給其造成損害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的,應予受理。
第四條 除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外,其他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爭議的,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條 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未依法辦理《外國人工作許可證》等手續,與用人單位建立用工關系后發生爭議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第六條 達到或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工傷后,要求用人單位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
第七條 用人單位已與工會簽訂了集體合同,但未與勞動者本人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支付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期間二倍工資的,仲裁委員會應予支持。
第八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約定方當事人之間基本權利義務的簡易合同,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支付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期間二倍工資的,仲裁委員會不予支持。但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勞動合同必備條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賠償的,應予支持。
第九條 勞動合同期滿后,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續訂書面勞動合同且繼續用工的,除《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自勞動合同期滿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期間二倍工資的,仲裁委員會應予支持。
勞動合同期滿后,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續延的,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合同續延期間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的,不予支持。
第十條 勞動合同期滿,因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續延,因此達到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仲裁委員會應予支持: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第十一條 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由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在履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間,勞動者要求將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變更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仲裁委員會不予支持。
第十二條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失業保險登記,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依照《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六條和《黑龍江省失業保險條例》相關規定賠償損失的,仲裁委員會應區分下列情況予以處理:
(一)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以其應當享受的失業保險會為標準給予一次性賠償的,應予支持。
(二)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賠償其應當享受的除失業保險金外的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應以其實際遭受的損失為依據確定賠償數額。
用人單位已為勞動者辦理失業保險登記,因用人單位過錯致使勞動者當期無法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的,依照前款規定予以支持。
第十三條 因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辦理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登記且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勞動者無法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的,仲裁委員會受理后,應要求勞動者提交相關醫療票據,并委托當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核算符合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作出仲裁裁決時,應以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核算的數額為準,由用人單位承擔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相關醫療費用。
第十四條 勞動者依照《黑龍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產假工資的,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其產假前工資標準予以支持;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剔除享受生育津貼期間,剩余期間按照其產假前工資標準予以支持。
第十五條 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因停工留薪期期限發生爭議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因停工留薪期待遇發生爭議的,應予受理.對于停工留薪期期限,應根據當事人提交的下列相關證明材料予以認定:
(一)停工留薪期期限書面證明材料或者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延長停工留薪期期限書面材料;
(二)醫療機構出具的關于工傷職工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期間的證明材料。如果醫療期間超出《黑龍江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規定的停工留薪期期限,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的停工留薪期上限為準。
第十六條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的,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其中的“原工資”按照工傷職工遭受事故傷害、患職業病前12個月的平均月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月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工傷職工工作超過一個月未滿十二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工作未滿一個月的,按照雙方約定的月工資數額計算,無法確定的,比照本單位相同崗位工資水平,但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停工留薪期工資標準按照工傷復發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
第十七條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生活不能自理,經協議醫療機構確認需要護理的,由用人單位負責。用人單位未負責護理而由工傷職工雇人護理,工傷職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護理費的,仲裁委員會應予支持。住院期間護理費標準可參照該協議醫療機構從事同等級別護理護工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第十八條 由于第三人原因造成工傷的,工傷職工要求用人單位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支付應由用人單位承擔的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以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的,仲裁委員會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期限內通過“末位淘汰”或者“競爭上崗”等形式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以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支付賠償金的,仲裁委員會應予支持。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建立了工會,在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時,未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勞動者以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的,仲裁委員會應予支持,但申請仲裁前用人單位已經補正有關程序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支付賠償金。勞動者同時以用人單位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為由要求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的,仲裁委員會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以工傷職工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情形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工傷職工要求用人單位依照《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九條第三項給付應由用人單位支付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仲裁委員會應予支持。
第二十三條 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或者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用人單位逾期不支付的,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主張支付加付賠償金的,仲裁委員會應予支持。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且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仲裁委員會應予支持,但因勞動者存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情形導致用人單位無法為其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以《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以外的其他事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后,又以系因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所列情形迫使其辭職為由,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仲裁委員會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條 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時,對申請人提交的書面仲裁申請和其他相關材料應圍繞《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三十條規定的爭議范圍、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主體資格以及管轄四項內容進行審查。
仲裁申請書載明的事項應符合《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其中仲裁請求應當明確,涉及給付標的的,應當注明金額,并在事實和理由部分列明計算方法。
第二十七條 工亡職工近親屬要求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近親屬范圍應依照《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予以確定。
工亡職工近親屬要求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和喪葬補助金的,近親屬范圍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千間題的意見(試行)》相關規定予以確定。如近親屬中有既不愿參加仲裁活動,又不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應追加其為第三人;已明確表示放棄權利的,不再列為當事人。
第二十八條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仲裁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上述人員參加仲裁活動時,除必須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外,還應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一)律師應提交律師事務所證明材料,同時出示有效的律師執業證并提交復印件;
(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交基層法律服務所出具的介紹信以及當事人一方位于本轄區內的證明材料,同時出示有效的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并提交復印件;
(三)當事人的近親屬應提交身份證件和與委托人有近親屬關系的證明材料;
(四)當事人的工作人員應提交身份證件和與當事人有合法勞動人事關系(社會保險關系)的證明材料;
(五)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推薦的公民應提交身份證件、推薦材料和當事人屬于該社區、單位的證明材料;
(六)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應提交身份證件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八十七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九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其他送達方式無法向受送達人送達仲裁文書的,除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外,參照民事訴訟規定公告送達。
公告送達可以在仲裁委員會公告欄和受送達人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信息網絡等媒體上刊登公告,發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張貼或者刊登的日期為準。
仲裁委員會在受送達人住所地張貼公告的,應當采取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張貼過程。
第三十條 公告送達應當說明公告送達的原因。公告送達仲裁申請書的,應當說明仲裁請求,受送達人答辯期限;公告送達開庭通知的,應當說明出庭的時間和地點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達裁決書的,應當說明裁決主要內容,當事人有權起訴或者申請撤銷裁決的,還應當說明相關權利、期限以及受理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一條 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仲裁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第三十二條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的,由用人單位參照《工資支付暫行規定》關于工資支付記錄保存期限的相關規定,自勞動者申請仲裁之日起向前推算兩年期間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不提供相關證據的,應承擔不利后果。
第三十三條 關于《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涉及的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具體內容,明確如下:
(一)“勞動報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加班費、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和以其他形式支付的勞動報酬。
(二)“工傷醫療費”,包括治療工傷所發生的掛號費、檢查費、診療費、住院治療費、藥費、康復費、輔助器具安裝費等,以及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和食宿費用。
(三)“經濟補償”,包括競業限制期限內給予的經濟補償、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等。
(四)“賠償金”包括以下情形:
1.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的第二倍工資。
2.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的賠償金。
3.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加付的賠償金。
4. 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的賠償金。
5.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的其他賠償金。
第三十四條 關于《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涉及的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爭議,明確如下:
(一)工作時間爭議,指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標準工時制、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以及非全日制用工工時制標準等工作時間方面發生的爭議。
(二)休息休假爭議,指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間隙休息、日休息、法定休息日休息、法定節假(紀念)日休息、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集中休息,以及病假、產假(男方護理假)、避孕節育假、哺乳假、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嬌喪假、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間子女陪護假等休息休假方面發生的爭議。
(三)社會保險爭議,指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工傷醫療費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方面發生的爭議。
第三十五條 仲裁庭裁決案件時,裁決內容同時涉及終局裁決和非終局裁決的,應分別作出裁決并告知當事人相應的救濟權利。
分別作出裁決的,應采用“一案雙支號”即相同案號后綴阿拉伯數字附號的方式加以區別。例如×勞動人事爭議2018年第1號案件裁決,終局裁決文號應為x勞人仲字〔2018〕
1-1號,非終局裁決文號應為×勞人仲字〔2018〕1-2號。
終局裁決,在仲裁裁決書首部文書標題下標明“終局裁決”字樣,在訴權告知部分中告知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依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條、四十九條規定分別享有起訴權和申請撒銷裁決權。
非終局裁決,在仲裁裁決書首部文書標題下標明“非終局裁決”字樣,在訴權告知部分中告知當事人起訴權及起訴期限。
第三十六條 凡符合《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所述類型的爭議案件,仲裁委員會作出支持或者駁回仲裁請求裁決的,均應按照終局裁決處理。
第三十七條 本意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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