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fā)蘭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要素式辦案模式改革試行方案的通知
蘭人社發(fā)〔2018〕329號
各區(qū)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區(qū)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現(xiàn)將《蘭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要素式辦案模式改革試行方案》印發(fā)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附件:蘭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要素式辦案規(guī)則(試行).doc
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蘭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2018年10月15日
附件
蘭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要素式辦案規(guī)則(試行)
第一條 為創(chuàng)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方式,優(yōu)化仲裁程序,提高審理和裁決效率,提升辦案效能,滿足當事人快速解決爭議的需要,維護勞動人事關系和諧穩(wěn)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我市仲裁工作實際,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 要素式辦案,是指圍繞案件爭議要素進行庭前指導、庭中審理和庭后制作裁決書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處理模式。
第三條 要素式辦案程序一般由三部分組成:
(一) 庭前確定案件基本要素并指導當事人填寫要素表;
(二)庭審圍繞案件爭議要素進行;
(三)庭后撰寫要素式裁決書。
第四條 案件基本要素及要素式文書格式根據(jù)類型化案件的特點統(tǒng)一制定。仲裁員可根據(jù)具體辦案需要,選擇適用。
第五條 立案部門應指引申請人填寫《仲裁申請書》,涉及加班工資、工傷待遇爭議的,還應指引申請人填寫《加班工資請求明細表》或《工傷待遇相關情況》。
第六條 書記員或仲裁員應指引被申請人(或第三人)在《答辯書》中對《仲裁申請書》及相關表格內容作出確認或不予確認的明確表示,并說明理由和依據(jù)。
第七條 要素式庭審,是指根據(jù)案件相關要素并結合仲裁請求確定庭審順序,對無爭議要素進行直接確認,對有爭議要素展開調查的庭審模式。
第八條 要素式庭審一般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確認仲裁請求;
(二)被申請人答辯;
(三)確認無爭議要素;
(四)爭議要素舉證質證;
(五)爭議要素及其他相關案情事實調查;
(六)爭議焦點辯論;
(七)征詢當事人最后意見;
(八)調解。
仲裁員可根據(jù)具體案情,結合案件要素分項進行質證、調查和辯論。
第九條 當事人已通過《仲裁申請書》或《答辯書》明確案件要素相關意見的,庭審時可不再陳述訴辯意見。但申請人應當庭明確仲裁請求,被申請人應針對仲裁請求作出是否認可的表述。
第十條 仲裁庭應根據(jù)雙方當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請書》、《答辯書》及相關證據(jù)材料,以案件相關要素為基本線索,逐項當庭征求雙方當事人意見,總結歸納無爭議要素,并記入庭審筆錄。
對于雙方無爭議的要素,仲裁庭可不進行庭審調查與辯論。雙方有爭議要素的相關訴辯意見、質證意見和調查內容,應作為庭審重點記入庭審筆錄。
第十一條 爭議要素審理結束后,仲裁庭應告知當事人已開展的庭審活動包含了案件審理的全部庭審調查和辯論,并征詢當事人對案件事實與理由有無補充,組織當事人進行最后陳述。
第十二條 仲裁庭應對庭審過程進行全程錄音、錄像,保證庭審記錄的完整性。
第十三條 要素式裁決書,是指對于采用要素式模式審理的案件,在撰寫裁決書時不再按傳統(tǒng)的格式分“申請人訴稱”、“被申請人辯稱”、“本委查明”、“本委認為”等部分寫作,而是逐項圍繞案件要素,陳述當事人意見、相關證據(jù)、認定理由及依據(jù)的仲裁法律文書。
第十四條 要素式裁決書樣式分為首部、相關案情和裁決結果三部分。
首部應列明當事人及代理人信息、案由及仲裁請求等。
相關案情為要素式裁決書核心部分,應對無爭議要素項進行簡要概括,并對有爭議要素項逐項集中陳述雙方訴辯意見、證據(jù)和本委認定的理由及依據(jù)。
裁決結果可不再重復裁決理由,只需援引相關法律條文,列明法律依據(jù),并寫明最終裁決結果。對于爭議要素部分沒有涉及的法律問題或者仲裁員認為需要的,也可在引用法律條文前增加“本委認為”相關內容,將爭議要素的裁決理由進行綜合概述或者詳細闡述法律爭議問題。
第十五條 對可能涉及虛假仲裁、侵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權益的案件,即使雙方無爭議的要素,也需進一步調查核實,而不能直接確認。
第十六條 本規(guī)則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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