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文件
深勞人仲委〔2018〕6號
關于印發《深圳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終局裁決案件處理指引(試行)》的通知
各(新)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為規范終局裁決案件處理,進一步提高仲裁案件終結比例,我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及《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了《深圳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終局裁決案件處理指引(試行)》,F予以印發,各區可參照執行。
深圳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2018年9月4日
深圳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終局裁決案件處理指引(試行)
一、為規范終局裁決案件處理,提高仲裁案件終結比例,依法高效處理勞動人事爭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以下簡稱《調解仲裁法》)、《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及《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指引。
二、勞動者根據《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如果仲裁裁決涉及數項,每一裁決項目數額不超過申請仲裁時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應當適用終局裁決。
三、《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所稱“勞動報酬”包括:
(一)計時工資;
(二)計件工資;
(三)獎金;
(四)津貼和補貼;
(五)加班工資;
(六)《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五章規定的關于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四、《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所稱“工傷醫療費”包括:因治療工傷或職業病而產生的掛號費、檢查費、治療費、化驗費、手術費、住院費、藥費等。
五、《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所稱“經濟補償”,包括:
(一)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
(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
(三)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5條及原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22條規定的醫療補助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補償性質的事項。
六、《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所稱“賠償金”包括:
(一)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用人單位未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一個月工資;
(二)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未依法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
(三)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的違法約定試用期并已經履行的賠償金;
(四)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的加付賠償金;
(五)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違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賠償性質的事項。
七、根據《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方面發生的爭議包括:
(一)《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四章規定的關于勞動者要求假期工資的爭議;
(二)勞動者依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規定,要求未休帶薪年休假工資報酬差額的爭議;
(三)其他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產生的爭議。
八、根據《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社會保險方面發生的爭議包括:
(一)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基本養老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無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的;
(二)勞動者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追索除工傷醫療費以外的其他工傷保險待遇(含停工留薪期工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勞動能力鑒定費等);
(三)勞動者以用人單位降低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工資標準導致其損失為由,要求用人單位承擔工傷待遇損失的;
(四)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導致其損失為由,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工傷、失業、生育、醫療待遇和賠償金的。
九、勞動者的仲裁請求僅屬于終局裁決事項,且被裁決全部駁回的,適用終局裁決。
勞動者的仲裁請求僅屬于非終局裁決事項的,適用非終局裁決。
十、勞動者的仲裁請求同時涉及終局和非終局裁決事項,其中非終局裁決事項被裁決全部駁回的,根據終局裁決事項的裁決結果確定是否適用終局裁決。
十一、勞動者的仲裁請求同時涉及終局和非終局裁決事項,兩者具有密切關聯性,且非終局裁決事項得到全部或部分支持的,適用非終局裁決。
十二、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案件,應當在同一份裁決書中分別列明終局裁決事項和非終局裁決事項,并分別告知權利救濟途徑:
(一)裁決內容同時涉及終局裁決和非終局裁決事項;
(二)終局裁決和非終局裁決事項不具有密切關聯性;
(三)非終局裁決事項得到全部或部分支持。
上述裁決書按一式兩份的形式向當事人送達的,即視為已分別制作裁決書,該案件統計為終局裁決案件。
十三、本指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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