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蘇 省 人 力 資 源 社 會 保 障 廳
江蘇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蘇人社發〔2019〕173號
關于印發《全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裁決文書互聯網公布意見》的通知
各設區市、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為深入貫徹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等八部門聯合下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完善多元處理機制的意見》(人社部發〔2017〕26號),進一步提高我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案件處理的質效,切實增強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公信力,現將《全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裁決文書互聯網公布意見》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江蘇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2019年8月19日
全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裁決文書互聯網公布意見
為深入貫徹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等八部門聯合下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完善多元處理機制的意見》(人社部發〔2017〕26號),進一步提高勞動人事爭議仲裁(以下簡稱仲裁)案件處理的質效,切實增強仲裁的公信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等規定,結合我省工作實際,制定本意見。
第一條 在互聯網公布的仲裁裁決文書,應當遵循依法、規范、及時、真實,公布為常態、不公布為例外的原則。
第二條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網站設立仲裁裁決文書板塊,統一公布仲裁裁決文書。
第三條 在互聯網公布的仲裁裁決文書包括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已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書、裁決書的補正決定書。
第四條 生效的仲裁裁決書應當在生效之日起45日內在互聯網公布。
第五條 仲裁裁決文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在互聯網公布:
(一)涉及國家秘密、軍事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
(二)涉及未成年人的;
(三)具有敏感性、群體性或者其他較大社會影響的;
(四)不宜在互聯網公布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在互聯網公布仲裁裁決文書時,所涉及的相關信息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一)當事人為自然人的,保留其姓氏,名字以“某”替代,其余信息應當刪除;
(二)當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社會組織的,保留其名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姓名,其余信息應當刪除;
(三)代理人身份是律師或者法律工作者的,保留其全部信息;
(四)代理人身份是自然人的,保留其姓氏,名字以“某”替代,與當事人的關系,其余信息應當刪除;
(五)證人保留其姓氏,名字以“某”替代,其余信息應當刪除;
(六)其他依法不予公布,或者公布可能產生不良后果的信息應當刪除,或者用不能推斷其真實信息的符號替代。
第七條 仲裁機構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應訴通知書中告知當事人在互聯網公布仲裁裁決文書的范圍,并通過政務網站、電子顯示屏、宣傳材料等方式,向公眾宣傳在互聯網公布仲裁裁決文書的相關規定。
第八條 當事人認為其涉及的案件符合本意見第五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情形的,應當在第一次開庭審理前提交書面申請,說明事實和理由,由仲裁機構審定后,可以不上網公布仲裁裁決文書。
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不提交書面申請的,視為同意仲裁裁決文書上網公布。
第九條 承辦案件仲裁員認為仲裁裁決文書具有本意見第五條情形的,應當提出書面意見及理由,由仲裁機構負責人審定。
第十條 仲裁機構應當對擬在互聯網公布的仲裁裁決文書的下列事項進行審核:
(一)是否屬于可以在互聯網公布的范圍;
(二)是否存在本意見第五條所列的情形;
(三)是否已按照本意見第六條規定處理;
(四)格式是否規范,法律適用是否準確,事實認定是否清楚。
第十一條 擬在互聯網公布的仲裁裁決文書,已按照規定技術處理后,經仲裁機構負責人審批,上傳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網站。
未經審核的仲裁裁決文書不得在互聯網公布。
第十二條 在互聯網公布的仲裁裁決文書,除已按照本意見第六條規定處理之外,應當與送達當事人的仲裁裁決文書一致,不一致或者技術處理不當的,仲裁機構應當及時撤回,并經糾正后重新公布;被發現存在不宜公布情形的,應當經仲裁機構負責人審定后及時撤回。
第十三條 發現互聯網公布的仲裁裁決書存在文字錯誤等問題應當補正的,按照規定作出補正決定書,并及時上網公布,不得直接修改原上網公布的仲裁裁決書。
第十四條 省級仲裁機構對全省在互聯網公布仲裁裁決文書工作履行監督指導職責,各設區市仲裁機構負責監督指導轄區內在互聯網公布仲裁裁決文書的工作。
各級仲裁機構負責處理社會公眾對其在互聯網公布的仲裁裁決文書的投訴或者意見。
第十五條 本意見所述“45日”指自然日。
第十六條 法律、法規或者上級文件對本意見所涉及的事項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本意見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調解仲裁管理處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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