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終局裁決工作指引(試行)
為規范全市終局裁決案件處理,提高仲裁終局裁決案件比例,依法高效處理勞動人事爭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以下簡稱《調解仲裁法》)、《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及《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指引。
一、終局裁決適用范圍嚴格按照《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執行,具體解釋如下: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具體內容如下:
1.勞動報酬主要包括:
各種形式的工資(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崗位工資、職務工資、技能工資等)、獎金、津貼、補貼、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屬于勞動報酬性的工資收入等。
2.工傷醫療費主要包括:
因治療工傷或職業病而產生的掛號費、檢查費、治療費、化驗費、手術費、床位費、藥費等。
3.經濟補償主要包括: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
(2)《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解除、終止勞動同經濟補償(計算經濟補償金時,如需要參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按仲裁裁決時已公布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認定);
(3)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5條及原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22條規定的醫療補助費。
4.賠償金主要包括:
(1)《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用人單位未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一個月工資;
(2)《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未依法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
(3)《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的違法約定試用期并已經履行的賠償金;
(4)《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違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具體內容如下:
(1)工傷保險待遇:停工留薪期工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傷殘津貼、住院伙食補助費、勞動能力鑒定費、護理費、異地就醫交通費、輔助器具費等待遇;
(2)醫療保險待遇:因用人單位未依法參加社會險導致勞動者無法報銷非因工負傷或患病醫療費的;
(3)失業保險待遇:因用人單位未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或未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導致勞動者不能領取或足額領取失業保險金、求職補貼和女性失業人員生育一次性加發失業保險金等待遇的;
(4)生育保險待遇:因用人單位未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或未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導致勞動者不能領取或足額領取生育津貼的;
(5)非因工死亡待遇:指死亡職工近親屬追索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金和一次性撫恤金的。
二、勞動者根據《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具體范圍以本指引第一點第一項為準),如果仲裁裁決涉及數項,每一裁決項目數額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應當適用終局裁決。
在適用“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時,把握兩點:
(1)應當以仲裁裁決確定的金額為標準,而不是仲裁請求的金額;
(2)最低工資標準的時間點以裁決之日為準。
三、勞動者根據《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社會保險方面發生的爭議(具體范圍以本指引第一點第二項為準),適用終局裁決不受每一裁決項目數額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限制。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終局裁決:
(一)申請人是用人單位的勞動爭議;
(二)對勞動關系存在爭議的勞動爭議;
五、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適用終局裁決
(一)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或者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傷殘、死亡,因一次性賠償數額發生爭議的,屬于《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的范疇,應當適用終局裁決;
(二)按集體勞動人事爭議立案的勞動人事爭議案件,單個勞動者的請求事項符合終局裁決的,應當適用終局裁決。
六、勞動者的仲裁請求均屬于終局裁決事項,如裁決全部駁回的,適用終局裁決。
勞動者的仲裁請求均屬于非終局裁決事項的,無論裁決支持或者駁回,均適用非終局裁決。
七、本指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本文地址:http://www.wnpump.cn/laodong/9429.html
上一篇: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安徽省聯合發布勞動人事爭議疑難問題審理意見研討會紀要!
下一篇:湖南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2020.3.8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