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關于做好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鑒定工作的通知
津人社辦發〔2019〕114號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
為進一步提高我市各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以下簡稱“仲裁機構”)的案件處理質效,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涉及鑒定的勞動人事爭議案件仲裁活動的順利進行,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申請鑒定
(一)當事人應在仲裁案件庭審辯論前提交書面鑒定申請,當庭提出申請的可由書記員記入庭審筆錄視為書面申請。。申請鑒定的事項與待證事實無關聯,或者對證明待證事實無意義的,仲裁機構不予準許。
(二)鑒定期間不計入仲裁期限,仲裁機構應當按照《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四十七條之規定,自當事人申請鑒定之日起中止案件審理,并在三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送達中止決定書。
(三)當事人得知下列情況后,應向仲裁機構提交書面恢復審理申請,仲裁機構應在收到申請后三個工作日內恢復案件審理:
1.當事人無法提供檢材樣本或對檢材樣本不予確認的;
2.鑒定機構不受理鑒定委托的;
3.當事人要求撤回鑒定申請的;
4.鑒定機構終止鑒定的;
5.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意見書的。
二、鑒定機構的選擇
(四)鑒定機構的選擇應堅持當事人協商優先的原則。當事人無法自行協商或協商不一致的,仲裁庭應在當事人告知相關情況后的三個工作日內進行指定。仲裁庭進行指定的,應從《國家司法鑒定人和司法鑒定機構名冊(天津市分冊)》中選取鑒定機構,選取方式可采取機選方式進行。
(五)本市鑒定機構不能滿足鑒定事務工作需要的,雙方當事人可協商選擇其他省市具備資質的鑒定機構。
三、鑒定意見的審查及采信
(六)仲裁庭對于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應當就鑒定意見書中所載委托人(委托單位)、鑒定的內容、鑒定的材料、鑒定的依據及適用的科學技術手段、對鑒定過程的說明、明確的鑒定意見、對鑒定人鑒定資格的說明、鑒定人員及鑒定機構簽名蓋章等內容進行審查。
(七)仲裁庭應當組織當事人就鑒定意見書進行質證。對方當事人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和理由的,仲裁庭可以認定該鑒定意見書的證明力。
四、鑒定費在裁決書中的描述
(八)仲裁庭進行裁決時,鑒定費不列入裁決事項,相關擔負情況應在裁決書中權利救濟途徑前單列一段寫明。仲裁庭按照相關規定,就同一仲裁案件分別制作終局裁決書和非終局裁決書的,鑒定費在非終局裁決書中載明。
五、相關事宜
(九)仲裁機構如發現鑒定機構或鑒定人存在《司法鑒定執業活動投訴處理辦法》第十條規定的違法違規情形,可向該鑒定機構住所地或者鑒定人執業機構住所地的縣級以上司法行政機關進行投訴,并將投訴及處理結果上報市人社局調解仲裁處。
(十)本通知自2019年10月1日起執行。本通知未做規定的,仲裁機構可以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司法鑒定程序通則》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9年9月27日
本文地址:http://www.wnpump.cn/laodong/9933.html
上一篇:江西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停止受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的公告
下一篇:江蘇省關于做好涉新冠肺炎疫情勞動爭議調解和案件審理工作的指導意見(202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