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關于印發《廈門市職工勞動保障誠信記錄管理辦法》的通知
廈人社規〔2020〕2號
各有關單位:
《廈門市職工勞動保障誠信記錄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批準,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廈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0年3月26日
廈門市職工勞動保障誠信記錄管理辦法
第一條 依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社會保險法》《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廈門經濟特區社會信用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為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結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與我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職工的誠信記錄管理,適用本辦法。
與我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建立勞動關系職工的誠信記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職工誠信記錄管理由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住所地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以下簡稱人社部門)管轄并組織實施。
第四條 人社部門開展職工誠信記錄管理,應當根據事實,遵循依法、公正原則。
第五條 人社部門負責收集整理本部門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和掌握的職工誠信記錄,并依據《廈門經濟特區社會信用條例》等相關規定進行記錄和管理。
第六條 職工在應聘入職方面應當遵守以下規范:
(一)應當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或職業中介機構、用人單位如實提供個人基本情況以及與應聘崗位直接相關的知識技能、工作經歷、就業現狀等情況;
(二)應當向用人單位如實提供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信息;
(三)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用人單位積極協商、配合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七條 職工在履職盡責方面應當遵守以下規范:
(一)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義務;
(二)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三)應當遵守用人單位依法制定并公示或告知的勞動規章制度;
(四)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五)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民主管理或者就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商;
第八條 職工在離職解約方面應當遵守以下規范:
(一)除法律有專門規定外,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二)應當按照雙方約定和勞動法律法規規定,辦理工作交接;
(三)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四)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依法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五)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依法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九條 職工在辦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業務方面應當遵守以下規范:
(一)不得采取故意隱瞞、虛報或偽造、變造有關證明材料,或采取不正當手段騙取各項社會保險待遇和社會保險補貼(補助)、職業培訓補貼、高技能人才培養補助、人才購房補貼或租房補貼、留學人員科研項目與交流活動經費等政策性優惠;
(二)申請辦理涉及戶籍遷移部分條件審核等業務時,應當遵守向人社部門作出的書面承諾,不得提供虛假材料或隱瞞應告知情況;
(三)專業技術人員在申報、評聘專業技術職務時,不得弄虛作假、偽造學歷、資歷,不得虛報業務成績和工作量以及剽竊他人成果,不得抄襲或讓他人代寫論文、工作總結、業務報告;
(四)專業技術人員在申報繼續教育學時驗證時,不得弄虛作假、虛報學時;
(五)外國人來廈辦理相關工作證件時,不得隱瞞事實,提供與實際從事工作、實際居住地等要素不一致的信息;
(六)申請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時,不得提供虛假材料、虛假信息;
(七)因提供材料不規范或其他原因導致相關業務不能正常辦理的,應及時配合做好材料補正和情況說明,不得采取不正當手段威逼經辦人員;
(八)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糾紛時,應當理性維權,不得在信訪、投訴、申請仲裁等維權過程中采取過激行為。
第十條 職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全市人社數據中心職工誠信記錄數據庫“嚴重失信名單”:
(一)因發生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行為,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且經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裁決書、法院判決書等裁判應負主要責任的;
(二)因發生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行為,引發群體性事件、極端事件或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被公安部門依法懲處的;
(三)無理抗拒、阻撓人社部門依法實施職權或擾亂人社部門正常辦公秩序,被公安部門依法懲處的;
(四)采取故意隱瞞、虛報或偽造、變造有關證明材料,或采取不正當手段騙取人社部門核發的有關政策性優惠待遇、補貼的;
(五)應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人社部門根據本辦法第十條確定的“嚴重失信名單”及其信用修復等情形,認定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初步名單,按照規定履行告知、公示程序,無異議或者異議理由不成立的,通過全市人社統一的公共信息資源開放平臺及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向社會公布,期限為五年。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 對失信聯合懲戒對象采取下列懲戒措施:
(一)實行人社系統內部聯合監管,列為重點監管對象等;
(二)嚴格業務審查程序,不適用社會信用承諾等便利化措施;
(三)限制其享受人社部門核發的有關政策性優惠待遇、補貼;
(四)對參加評優、評先、評勞模等評比表彰活動需要出具審核意見的,不予出具或出具否定性意見;
(五)將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按規定發起失信聯合懲戒;
(六)國家、省、市規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懲戒措施。
第十三條 職工的較為嚴重失信行為尚未達到聯合懲戒認定標準的,應將其列入“重點關注名單”,對其發出警示,后續管理措施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實施。
第十四條 職工的失信行為及信用修復、聯合懲戒等記錄在全市人社數據中心職工誠信記錄數據庫長期保存,并按規定期限和方式提供失信信息的查詢服務。
第十五條 職工誠信記錄、誠信規范以及分類監管措施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0年5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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