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索賠因超齡遭拒 訴請確認勞動關系
一名女農民工在工作中不幸遇交通事故受傷,事后申請工傷待遇時,卻因她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無法確認而碰壁。為獲工傷待遇,她將“東家”告上法院,要求法院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此案經兩級人民法院審理,近日終有定論。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為女農民工申請工傷索賠掃清了障礙。
超齡打工發生工傷事故
鐘玉玲出生于1958年4月,是江蘇省吳江市一名農村婦女,幾年前應聘到吳江市經濟開發區一家公司從事環境清潔等工作。鐘玉玲吃苦耐勞,工作認真負責,受到公司領導及同事的好評。
2010年12月7日,時已52歲的鐘玉玲與公司簽訂了全日制勞動合同書。合同約定:勞動合同期限自2010年12月7日起至2011年12月6日止;綜合工資為1300元;公司依法為鐘玉玲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
2011年1月,公司為鐘玉玲辦理了企業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等五險的社會保險參保手續,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正常為鐘玉玲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2011年7月7日下午,鐘玉玲打掃完主廠區后,見時間還早,便穿過馬路去清掃另外一個廠區。這時,一輛轎車急馳而至,她躲避不及被撞倒在地。鐘玉玲住院治療了1個多月,愈后元氣大傷,已不能繼續從事繁重的清潔工作,只能停工在家休息,這使她那本來就不富裕的家庭變得更加拮據。
“事故發生在上班時間和上班的過程中,按照法律的規定應當算作工傷,可以向單位申請工傷賠償。”不少熱心人給鐘玉玲出主意。于是鐘玉玲請求公司給予她工傷待遇,但遭到拒絕。
2011年9月29日,鐘玉玲向吳江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不料,仲裁委當天就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原因是她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無法認定。
索賠受阻維權訴上法庭
“我在單位上班時受傷,這是不可爭辯的事實。難道認定工傷還跟年齡有關系?”鐘玉玲想不通,決定通過訴訟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2012年1月4日,鐘玉玲到江蘇省吳江市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確認她與公司的勞動關系。
法院開庭審理時,鐘玉玲的代理人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鐘玉玲是農民工,她在公司工作多年,公司最后一次和她簽訂勞動合同是在2010年12月7日,合同期限至2011年12月6日。該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合同無效的情形。因此,鐘玉玲在公司工作期間,雙方形成勞動關系。
公司辯稱,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1條的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因此,在鐘玉玲年滿50周歲時,雙方勞動合同因法律規定而終止。公司在2010年12月7日與鐘玉玲簽訂的勞動合同,因與法律的規定相悖導致無效,不能據此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公司還說,雖然公司在2011年為鐘玉玲投保社會保險,但社保局口頭答復:公司為鐘玉玲繳納的社保性質為“補繳其未繳滿的社保年限”,僅是作為鐘玉玲今后享受社會養老保險待遇而繳納,并不認可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公司認為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請求法院判決駁回鐘玉玲的訴訟請求。
兩級法院確認勞動關系
吳江市法院審理后認為,法律沒有規定勞動合同中勞動者一方的年齡不得高于法定退休年齡,只要未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有勞動能力的人員,均能成為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鐘玉玲在2010年12月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時雖已超過50周歲,但她在簽約時并沒有隱瞞自己的年齡,公司對此是明知的,此時公司具有是否與鐘玉玲形成勞動關系的選擇權,但公司仍愿意與她簽訂勞動合同。該勞動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勞動合同合法有效。
法院指出,我國《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2項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因鐘玉玲并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故雙方的關系仍是勞動關系,而非勞務關系。至于《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1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則賦予了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已達法定退休年齡時享有對勞動關系的終止權,并不意味著勞動關系在勞動者已達退休年齡時就自動終止。本案中,公司與鐘玉玲的簽約行為已表明公司的態度。因此,鐘玉玲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
2012年6月,吳江市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確認鐘玉玲與公司自2010年12月7日起存在勞動合同關系。
公司不服,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蘇州市中院審理后認為,勞動關系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實現勞動過程中建立的社會關系。建立勞動關系的唯一標準是實際提供勞動。只要勞動者實際提供勞動,用人單位實際用工,就建立了勞動關系,不論勞動者是否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都受到同等的保護。
蘇州市中院指出,《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包括勞動者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也明確了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在司法實踐中,如果勞動者在未滿法定退休年齡前已在用人單位工作,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未辦理退休仍在用人單位工作的,一般仍按照勞動關系處理。這個案件正屬于此類情況。
中院說,鐘玉玲在未滿法定退休年齡前已在公司工作,2010年12月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時雖已超過50周歲,但她在簽約時并沒有隱瞞自己的年齡,公司對此是明知的,公司仍愿意與之簽訂勞動合同,故該勞動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雖然鐘玉玲在2010年12月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時已超過50周歲,但她并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公司仍然為她繳納社保并正常繳費至2011年12月,因此鐘玉玲與公司的關系仍是勞動關系,而非勞務關系,故一審法院判決并無不妥。
近日,蘇州市中院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文中人名為化名)(來源:廣西法制日報,ft22.com整理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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