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中扭傷了腰,先是被扣除治療期間的工資,后又收到老板下發的離職通知。這讓自認為一直努力工作、任勞任怨的許某感到寒心。近日,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判令被告某家紡公司應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工廠否認工傷事實并要解除勞動關系
32歲的原告許某本是某家紡公司的床褥車間普工。2011年9月13日,許某在車間抬膠網時不慎扭傷腰部。沒料想一個月后,公司竟以“工作表現不好”為由,要求和他解除勞動關系。
許某稱,治療1周后,床褥車間的主管不但否認工傷事實,還扣除其治療期的工資。10月26日下午,該公司停止了許某的工作,許某多次去勞動站投訴,要求繼續上班,但均未果。11月3日,因急需錢回家為母親治病,許某不得已到公司領取了10月份工資2154元,以及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2234.1元。
2011年11月11日,許某向惠州市惠城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裁決該家紡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但該申請被駁回。許某不服,于2012年1月5日向惠城區法院提起訴訟,該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該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法院判決:工傷認定前解聘員工不合法
該家紡公司認為,公司在9月份已給許某下發了一份離職通知書,而且許某在領取10月份的工資和經濟補償金時,也已在公司出具的辭職人員工資支付單和解除合同經濟補償金表格上簽了字。因此,某家紡公司認為,雙方的勞動合同已經協商解除,因此對一審判決不服,向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惠州中院審理認為,本案勞資雙方是否達成了解除勞動合同的合意是爭議的焦點所在。該公司雖然向許某發出“終止合同通知書”,要求解除雙方勞動合同,但被許某拒絕簽收,并且申請仲裁“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這些行為均表明,雙方并未就解除勞動合同達成合意。而該公司僅憑許某簽名領取經濟補償金、工資等事實,不足以證實其主張,故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許某于2011年9月13日在工作中受傷,2012年10月10日,惠州市惠城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許某該次受傷為工傷,依據《工傷保險條例》之規定,許某應當享受停工留薪期、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工傷待遇。因此,該家紡公司在未依法為許某申請工傷認定即解聘許某也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不利于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因此,中院認為,許某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訴求有事實及法律依據,一審判決并無不當,應予以維持。(來源:南方日報,ft22.com編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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