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險法》的相關規定,投保人與被保險人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律關系才能投保,用人單位在為員工參保時,就不得不注明勞動、雇傭等關系。雖然,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工作中發生意外傷害,構成工傷的,同樣可以此確認勞動關系。
實踐中,社會保險管理部門多要求工傷保險與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捆綁參加,用人單位為規避用工風險,而又不愿承擔更多的職工社會保險的責任,就會采取參加意外保險的辦法來防范用工風險。
現年22歲的小鄒是一名來自貴州的打工者,去年來到蘇州吳江一家紡織企業打工,未想剛剛三個月就在工作中受傷;更想不到的是,因為沒有和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老板王某拒不承認小鄒是單位員工,想以此逃避工傷賠償責任。近日,江蘇省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在調查過程中發現王某曾為小鄒等人購買了健康意外保險,據此最終確認了小鄒和單位的勞動關系。
2012年3月,小鄒通過老鄉小祥、小武兩兄弟介紹,進入吳江一家紡織企業工作。6月的一天,小鄒發現一臺機器有點堵,就用手去清理,左手被機器軋傷。受傷后,老板王某把小鄒送到醫院治療。治療結束后,小鄒找老板王某協商工傷賠償,因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王某拒絕承認小鄒是他單位員工。無奈之下,小鄒到吳江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仲裁中,小祥、小武作證證明小鄒的員工身份,仲裁委裁決認定小鄒和工作單位存在勞動關系。老板王某堅持認為,小祥、小武沒有和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本身就不是單位的員工,不能證明小鄒的身份;并且小祥、小武是兄弟,與小鄒是同鄉,存在串通做偽證的可能,遂起訴到吳江法院,要求判決與小鄒不存在勞動關系。
吳江法院經調查發現,雖然小鄒和小祥、小武都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老板王某卻在保險公司為三人購買了健康意外險,并且投保的時間正好是三人到單位工作后的幾天。如果三人不是單位的員工,老板為何要給他們購買保險?面對法官的提問,王老板不能給出合理的解釋。最終,法院判決小鄒與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王老板想通過否認小鄒身份逃避賠償的想法徹底落了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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