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法律保護意識淡薄,務工未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患上職業病遭用工單位拒賠的現象比比皆是。近日,廣西南丹縣人民法院就依法審結了三起農民工患職業病而被煤礦否認存在勞動關系的勞動爭議案件。法院經審理查明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依法判決用工單位分別支付三位勞動者各項工傷待遇71532.42元、66521元、54899.48元。
被告羅海、李繼、趙剛分別于2005年6月、2006年2月及2008年7月到原告礦業公司從事井下風鉆工工作,礦業公司并未與三位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羅海在原告處工作至2010年7月,后因身體不適于2010年8月20日至2010年9月29日到廣西工人醫院住院治療。期間的醫療費、住院伙食費、往返交通費等均由羅海自行支付。礦業公司不承認羅海職業病是在其單位工作期間患上的,故拒絕支付各項傷殘保險費用。李繼和趙剛的情況與羅海一樣,都是在原告公司做工患上職業病后到廣西工人醫院住院治療。由于單位拒絕支付各項傷殘保險費用,三位勞動者依法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仲裁裁決礦業公司賠償羅海各項工傷保險待遇71532.42元并從2010年6月起支付羅海傷殘津貼直至喪失領取條件止,裁決礦業公司賠償李繼各項工傷保險待遇66521元,裁決礦業公司賠償趙剛各項工傷保險待遇54899.48元。礦業公司不服仲裁裁決結果因而引發此案。
法院審理認為,用人單位應當組織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本案中,原告在三位被告上崗前未進行健康檢查,三位被告是在原告公司工作期間身體不適住院治療,且三被告所患職業病經南丹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并經河池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傷殘等級。原告應該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之有關規定,支付三位被告相應傷殘等級的各項工傷保險待遇。(來源:光明網,www.wnpump.cn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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