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聯公司用工之爭:TA是誰的員工?
案情回放:
小金2012年3月5日入職上海A廣告有限公司工作,擔任資深美術指導,2012年7月15日小金以單位沒有為其簽訂勞動合同、支付加班工資為由提出辭職,后訴至勞動爭議仲裁委要求上海A廣告有限公司支付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經濟補償金以及加班費。
庭審中,上海A廣告有限公司辯稱申被雙方沒有勞動關系,申請人系深圳B廣告有限公司員工。兩家公司有業務往來,系兩家獨立的公司,2012年因業務發展需要,B借用A的部分辦公室作為其上海地區員工的辦公場所,并委托上海A公司對其員工代為進行日常出勤管理與薪資發放,故不同意申請人的訴請。A公司并突然拿出《勞動試用期承諾書》及《版權及保密協議》,上書“承諾人小金今在深圳B廣告有限公司進行美術指導職務試用,試用期分兩個考核階段……”,有申請人簽字。A公司還向仲裁庭補交了B向A的租賃辦公室合同,委托管理員工委托書。
小金認可承諾書上是自己的簽字,但稱簽字時被告知A是B在上海的分公司,就沒有在意。同時為了保護自己的利益,小金的代理律師向仲裁委申請追加深圳B廣告有限公司作為被申請人參加訴訟,仲裁委批準了申請,但向B公司送達應訴及開庭通知時候,B公司拒收,拒不出庭參加訴訟。
仲裁審理:
仲裁委經查:申請人實際工作地點為上海市普陀區莫干山路50號第X幢X層X室,該地址系上海A公司的注冊地及實際經營地。根據工商局上海A公司的檔案機讀材料顯示,上海A公司類型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法人獨資),由深圳B公司出資設立。
仲裁委認為:勞動爭議仲裁申被雙方應就其各自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未能提供證據證明的,應承擔相應不利的后果。本案中申請人認可《勞工試用承諾書》及《版權及保密協議》上系其本人簽字,承諾書上明確記載申請人系在深圳B公司擔任美術指導,申被雙方均確認申請人實際在上海市普陀區莫干山路50號第X幢X層X室工作,該地址系上海A公司的注冊地及經營地,申請人的日常出勤管理與薪資發放均由上海A公司負責,申請人實際為深圳B公司的全資子公司上海A公司提供勞動,則申請人與深圳B公司簽訂的試用承諾書并未實際履行。申請人與上海A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裁決上海A廣告有限公司支付小金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經濟補償金。由于小金的加班費主張,證據不足,沒有支持。
律師點評:
跨區域用工、多主體用工所引發的勞動爭議一直是勞動案件中比較棘手的問題,這不僅涉及到多個勞動關系主體,各地的勞動政策也不統一。由于很多公司不對此加以梳理,導致勞動關系混亂,有時給公司帶來麻煩。主要問題有以下幾類:
一、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等文書和B公司簽訂,但實際是為A公司工作,由A公司發發工資,進行用工管理,而且A\B公司間沒有任何協議,這樣極易被勞動仲裁委員會認定和B公司的勞動文書沒有實際履行,由A公司承擔責任,本案就是這種情況。
二、工資多卡發放,勞動合同故意簽在外地公司,本想增加勞動者維權難度,逃避公司責任,但多為自作聰明。上海A公司在日常經營管理中為了規避、逃避法律責任,可謂無所不用其極。首先,小金每個月工資為9000元,但A公司讓小金提供了其母親、妹妹還有他自己的三張銀行卡,每張卡每月發放3000元,作為小金的工資。這無疑加劇了小金主張每月工資為9000元的困難,小金先后讓在西安的母親和在北京的妹妹去銀行開具證明,以證明三張卡上的匯款賬戶同一。其次,A、B公司利用關聯關系,A招人用人,卻讓員工簽字承諾為外地的B公司干活(實踐中有讓員工和外地的母公司或總公司簽合同)。這無疑又是想加劇勞動者仲裁的困難,以為若打官司要去數千里之外的深圳才可訴訟。然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小金的代理律師緊緊抓住本案的勞動合同履行地在上海普陀,才讓單位的“陰謀”沒有得逞。
三、員工社保繳納在外地,節省用工成本,但是發生工傷時候,難逃責任。
無獨有偶,陳律師在處理案件過程中,又遇到一起與以上相類似的案件,上海一公司是一家深圳公司控股的化工公司,我們姑且也以上海A公司,深圳B公司稱之。上海A公司員工的社保,都由其股東公司深圳B公司繳納在深圳,由于深圳的社保繳費低于上海,此舉確實可以幫公司節省一筆開支。2014年4月份,上海A公司的一名車間工人發生工傷,A公司心安理得的收集材料準備以深圳B公司名義向深圳社保局申報工傷,但是工傷員工卻不同意了,因為深圳的工傷保險待遇比上海的低不少,因此工傷員工堅持在上海報工傷。由于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因而該工傷員工發起勞動仲裁,要求確認和上海A公司的勞動關系。最后,浦東勞動仲裁委員會確認和上海A公司的勞動關系。公司不服,目前本案正在浦東法院審理中。
綜上分析看來,關聯公司的勞動關系必須厘清,勞動合同、社保繳納、工資發放、考勤管理,要有清晰的展現,不能為了節約成本,相互交叉,管理混亂,自受其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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