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李某,女,1964年1月出生,于2017年3月到某公司上班,從事保潔工作。雙方口頭約定月工資為2000/月元、全勤獎200元/月,并約定了工作時間。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工作期間,某公司按月發放了李某工資。直至2017年9月,李某在工作中不慎摔倒被送往醫院治療,某公司在僅支付醫療費后便對李某不聞不問,李某住院期間的工資也拒不發放。李某于2017年11月申請勞動仲裁,但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確認其與某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并要求某公司給付因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而應當支付的雙倍工資差額。
【分歧】
針對李某到某公司上班時,其已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其與某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存在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就終止了。李某參加工作時已年滿50周歲,到了法定退休年齡,不具有簽訂勞動合同的主體資格。雙方應為勞務關系而非勞動關系。
第二種意見認為,李某到某公司上班時雖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但其并未實際辦理退休,亦未享受退休待遇和養老保險待遇,其仍是合法的勞動者。李某與某公司雖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存在勞動事實,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管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一)退休;……”。以上法律均沒有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而是以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為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因此,李某雖達退休年齡,但并未享有退休待遇,仍為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認定其和某公司之間為勞動關系,符合勞動法律的立法目的和客觀事實。
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本案中,李某與某公司雖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李某在某公司已工作了一段時間,某公司按月為李某發放勞動報酬,且李某作為保潔履行職責是某公司正常生產的組成部分,故雙方之間形成勞動關系。
綜上,李某和某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作者:陳先愛/江西省進賢縣人民法院 )
本文地址:http://www.wnpump.cn/laodongguanxi/8279.html
上一篇:不讓“網約工”勞動保障成盲點
下一篇:勞動者冒用他人身份入職,其與用人單位之間不構成勞動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