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
津人社辦發〔2020〕9號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委辦局(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門,有關單位:
為落實市委、市政府和人社部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妥善處理好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保障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秩序,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全額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并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隔離治療期間、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期間,不計入醫療期。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二、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職工需停止工作治療休息的,按照國家規定享有3至24個月醫療期。在規定的醫療期內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約定,支付病假工資,支付勞動者的病假工資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三、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對不裁員或裁員率低于我市調查失業率控制目標的企業,給予穩崗返還,標準為上年度企業和職工繳納失業保險費的50%。
四、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當按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企業安排勞動者工作,經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調整其工資標準,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五、對于因受疫情影響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各級仲裁機構要嚴格落實《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難以按法定時限審理案件的,可相應順延審理期限。
六、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要高度重視,加強對受疫情影響企業的勞動用工指導和服務,規范企業用工行為。對存在勞動用工隱患的,通過勞動保障監察建議書,指導企業整改。要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力度,暢通舉報投訴渠道,第一時間受理職工訴求、回應社會關切,切實保障職工合法權益。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0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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