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與某建設工程公司確認勞動關系糾紛案
——工傷責任主體與勞動關系的認定
基本案情
某建設工程公司承包施工某市軌道交通1號線土建01合同段,后將該合同段中的盾構工程分包給吳某某施工,吳某某招用何某某在工地作業,由吳某某支付工資。2015年12月7日,何某某在工作中受傷,即被送往醫院救治,住院期間的醫療費用由吳某某支付。何某某以建設工程公司為用工主體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仲裁機構不予受理。何某某起訴至法院,請求確認與建設工程公司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裁判結果
案經一、二審法院審理認為,雙方是否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應按照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進行審查認定,該通知第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本案何某某受雇于涉案工程的承包人吳某某,由吳某某支付工資,受傷后亦是由吳某某支付醫療費用,沒有接受建設工程公司的勞動管理,與該公司之間不符合勞動關系的基本特征,不存在勞動關系。據此,判決駁回何某某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本案系確認勞動關系糾紛,何某某與某建設工程公司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方是否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是案件審理的重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規定: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由該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依法應當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該規定表明,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雖應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并非勞動者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間不存在勞動關系。因此,勞動者請求確認與工傷保險責任主體間存在勞動關系的訴求不能成立。厘清特殊情況下,工傷保險的責任主體不等同于用人單位,有利于及時有效處理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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