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法律網(www.wnpump.cn)獲悉,為保障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以下簡稱事業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統籌前工傷人員和工亡人員供養親屬(以下簡稱“老工傷”人員)的合法權益,減輕用人單位和財政負擔,從2010年7月8日起,石市將事業單位“老工傷”人員工傷保險待遇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此次的“老工傷”范圍包括,石市事業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前(2006年6月30日前)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已經原人事、勞動保障和民政部門認定為工傷的,現保留與用人單位勞動關系并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工作人員和工亡人員供養親屬。
“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后舊傷復發醫療和工傷醫療依賴的醫療費用,符合《河北省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河北省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河北省住院醫療服務標準》和《河北省工傷職工輔助器具配置項目及費用限額標準》要求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老工傷”人員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以及工亡人員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按照《工傷保險條例》、《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和《石家莊市工傷保險社會統籌實施方案》等有關規定執行,原則保持待遇不降低,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用人單位和財政不再另行支付。
此外,《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以外此前應支付工傷人員的工傷保險待遇,仍按原政策、原標準和原渠道解決;工傷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生活護理費和工亡人員供養親屬撫恤金,已經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的,繼續由養老保險基金支付。
“老工傷”納入工傷保險統籌之后,所需資金從工傷保險基金中解決。2006年7月1日參加工傷保險并足額繳費的用人單位,不再另行繳納工傷保險費用;未從2006年7月1日參加工傷保險并繳費的用人單位,應從2006年7月1日起按照石家莊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和現有人數補繳工傷保險費;欠繳工傷保險費的單位,應補繳所欠繳的工傷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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