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法律網(www.wnpump.cn)訊:針對新疆自治區各地、州、市及部分企業和職工對執行原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將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提出了一些意見和建議。經研究并請示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同意,近日,新疆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向各地、州、市就“老工傷”有關問題下發了補充通知。對國有企業退休(職)人員新被診斷為塵肺等職業病以及其他符合條件的“老工傷”人員,仍然按照有關規定繼續納入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管理,防止出現新的“老工傷”人員。
補充通知還規定對原國有企業改制為非國有各類企業,改制后為在職職工參加工傷保險并承擔原國有“老工傷”人員各項工傷保險待遇的,其“老工傷”人員應納入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管理;現有國有企業內帶有大集體指標的“老工傷”人員,應納入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管理;對現有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管理時有關各項待遇的核定,按照《關于將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中“就高不就低”的原則核定,即原企業發放的待遇是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發放的,其待遇高于《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標準的,按原待遇核定;傷殘級別為1至4級或者被診斷為二期矽肺患者的國有企業工傷職工死亡后,一直由企業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的撫養對象,應納入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管理。
在2009年8月7日(含)《關于調整2008年工傷(亡)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的通知》(新政發〔2009〕57號)印發之前已納入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管理的“老工傷”人員,符合57號文件調整范圍的,其相應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從2008年1月1日起調整;在2009年8月7日之后(不含)納入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管理的“老工傷”人員,符合57號文件調整范圍的,其相應待遇應由用人單位從2008年1月1日起補發后,工傷保險基金再按調整后的金額按月支付。今后“老工傷”人員在納入過程中涉及到工傷待遇的調整,比照此款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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