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臺市醫療保險事業公布,為保障老工傷人員合法權益,減輕用人單位負擔,2011年1月1日起,煙臺將把全市“老工傷”人員全部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確保讓“老工傷”人員安心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此次調整將有2.1萬人受益。
納入統籌管理的人員范圍是: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參加煙臺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其在實施工傷保險社會統籌前,受到事故傷害或診斷為職業病,致殘程度達到一至十級,目前仍由用人單位承擔工傷待遇的人員;
按規定已領取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目前仍符合供養條件,且仍由用人單位支付相關待遇的人員,按規定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
已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或已一次性領取工傷待遇并終止工傷保險關系的人員,不在統籌管理納入范圍。
待遇項目
傷殘津貼:致殘程度達到一至四級的老工傷人員,其傷殘津貼按規定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生活護理費: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定需要生活護理的,其生活護理費按規定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工傷醫療費:致殘程度達到一至十級的老工傷人員,經確認屬舊傷復發所發生的符合現行工傷保險政策規定的醫療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供養親屬撫恤金:按規定已領取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目前仍符合供養條件的,其供養親屬撫恤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有關規定支付。
輔助器具配置費: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配置輔助器具的,按《山東省工傷職工輔助器具配置管理辦法》規定的標準,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相關費用。
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前的工傷待遇和未納入統籌管理的待遇項目,仍由原資金渠道支付。
確認程序
根據規定,用人單位需統一填寫《煙臺市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審核確認表》,并提交能夠證明職工屬于因工受傷或患職業病的原始證明材料,報送參保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進行確認。
應提交的原始證明材料
■工傷認定決定書、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或工傷證書;
■職業病診斷機構首次確診出具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原用人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的工傷事故調查報告、事故登記資料及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當時事故處理的批復或者相關證明資料。
■工亡人員工亡證明材料及其供養親屬身份證件和符合供養條件的相關材料;
■用人單位已支付工傷待遇的財務憑證及治療工傷的病歷資料等原始材料。
■其他能夠證明職工屬于因工受傷的原始材料。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據用人單位提供的材料,按職工因工受傷時的工傷認定政策、職工因工死亡時的供養親屬確認政策進行審核,并出具確認意見。
待遇結算
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確認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老工傷人員和供養親屬,其工傷待遇自本意見施行的月份起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后,其定期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依據發生工傷時政策法規規定的待遇標準和以后歷年工傷保險待遇調整水平核定。
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后,工傷保險待遇的支付和結算管理、辦理程序及就醫規定等,按照現行政策規定執行。
《關于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施行后用人單位提出老工傷人員確認申請的,其老工傷人員工傷待遇自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確認后的次月起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用人單位因分立、合并、轉讓的,由承繼單位按規定承擔應由用人單位承擔的老工傷人員工傷待遇。
用人單位已破產、關閉、解散和注銷的,在按規定將老工傷人員工傷費用預留資金一次性劃撥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后,其一至四級老工傷人員及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的工傷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按原標準支付。
相關鏈接
1、老工傷人員的勞動能力鑒定
經確認的老工傷人員,已經原縣級以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的,鑒定結論仍然有效;未經鑒定的,由用人單位按規定提出鑒定申請。鑒定費用及相關醫療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鑒定結論作出已滿一年,老工傷人員本人、所在單位或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復查鑒定。復查鑒定結論發生變化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在核定工傷保險定期待遇時,按照復查鑒定結論的等級計發。
2、煙臺將建立健全工傷人員檔案
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后,各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將加強對老工傷人員工傷保險待遇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老工傷人員檔案,確保老工傷人員工傷保險待遇按時支付。
同時,煙臺將加強對協議工傷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用人單位或有關人員弄虛作假,將不符合老工傷條件人員的相關待遇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撤銷確認意見。用人單位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處瞞報工資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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