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云南省解決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云人社發〔2011〕53號
各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國資委、監察局:
根據國家人社部、財政部、國資委、監察部《關于做好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等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1〕10號)和《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云南省企業老工傷人員工傷保險統籌試行辦法的通知》(云政發〔2008〕204號)文件精神,為進一步妥善解決企業老工傷人員及供養親屬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徹底解決好老工傷問題,省人社廳、省財政廳、省國資委、省監察廳制定了《云南省解決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工作方案》。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云南省財政廳 云南省國資委 云南省監察廳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云南省解決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工作方案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資委、監察部(以下簡稱國家四部委)《關于做好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等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1〕10號)的要求,云南省繼續采取基金、企業、財政“三家抬”的籌資辦法,堅持“政策銜接、統籌調劑、企業盡責、公平合理、保持穩定”的原則,進一步抓好《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云南省企業老工傷人員統籌試行辦法的通知》(云政發〔2008〕204號)的貫徹落實,制定此工作方案。
一、任務指標和工作時限
2011年1月25日,國家四部委召開了全國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工作視頻會議,之后簽訂的《協議書》下達我省的任務指標是:云南省未納入統籌的企業老工傷人員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75553人,其中,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及供養親屬59236人(含中央和中央下放地方管理的國有企業老工傷13214人、地方國有企業老工傷46022人),集體企業、其他企業老工傷16317人(含國有、集體改制企業,改制前的老工傷人員)。
工作目標是: 2011年4月底前將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全部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2011年底前統籌解決好集體企業等其他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確保2011年底前實現企業老工傷人員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全部納入統籌地工傷保險統籌管理。
二、政府及部門職責
按照國家四部委“人社部發〔2011〕10號”文件確定的工作目標和《工作目標協議書》的相關要求,省人民政府的主要責任是,制定和完善相關政策,明確解決老工傷問題的籌資辦法、各渠道分擔比例等具體標準;統籌地人民政府切實采取措施,確保工作平穩順利開展,保證不因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問題引發突發事件和群體性事件;財政部門調整支出結構,按規定落實需要由本級財政負擔的補助資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完善相關業務流程,確保企業老工傷人員按規定享受相應待遇。
三、清算政策標準
根據“人社部發〔2011〕10號”和“云政發〔2008〕204號”文件精神,結合云南老工傷的實際情況,經省人社廳、省財政廳、省國資委、省監察廳四部門共同研究,按照以下三條政策標準解決老工傷納入統籌管理問題:
(一)已參加工傷保險企業的老工傷人員,以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前月人均實際領取的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為基數清算5年;舊傷復發、職業病醫療費以參保企業上年度工傷人員年人均工傷醫療費(含輔助器具配置費)為基數清算5年。
未參加工傷保險企業的老工傷人員按上述5項待遇支付費用標準清算10年。
(二)主體完全消失的國有關閉破產企業、集體改制企業老工傷人員所需費用:已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同級財政(含中央補助資金)各承擔5年費用。未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由同級財政(含中央補助資金)承擔10年費用。
(三)解決老工傷問題,原則上不包括已領取一次性相關工傷待遇的老工傷人員和供養親屬。若企業僅有5-10級、其他無傷殘鑒定等級的工傷人員、職業病患者的,各統籌地區可根據基金結余情況和企業承受能力,清償躉繳一定費用后納入當地統籌管理。
四、工作措施和有關要求
嚴格按照國務院第140次常務會議的部署和要求,做到資金及時撥付,一次躉繳,合理負擔,專款專用,加強監督,落實責任。由省政府負總責,各統籌地區政府、省社保局具體組織實施。各州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負起責任,積極會同財政、國資、監察等有關部門,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確保各項工作任務的落實。
(一)層層落實目標責任。解決企業老工傷納入社會統籌工作,采取省人社、財政、國資、監察部門分管領導與各州市政府分管領導簽訂協議書的形式,確定工作目標,明晰省和州市的責任。省級四部門分管領導簽章的《協議書》一式五份送達各地后,請各州市政府分管領導在《協議書》上簽字蓋章,一周內將4份《協議書》分別送交相應部門,州市政府留存1份。《協議書》既是明確目標任務、落實責任的重要文件,也是檢查考核的基本依據。
(二)周密制定工作方案。各州市在工作方案中,要對資金籌集、政策銜接、工作進度、目標責任等進行細化,提出明確的工作要求和時間表。特別在資金落實上,要明確籌資標準、各籌資渠道分擔比例、資金到位時間,統籌調劑風險評估等。同時對工作進度、考核指標、監督檢查及責任追究作出具體安排,不允許老工傷人員的管理再出現企業封閉運行的情況。
(三)積極穩妥推進工作。要求解決老工傷問題與貫徹《社會保險法》和新修訂《工傷保險條例》相掛鉤;與提高統籌層次和完善儲備金制度相掛鉤;與參保擴面任務和指標的完成相掛鉤。同時注意把握好四個方面:即,“一高”,避免測算時設置過高的準入門坎;“二缺”,避免缺少切實可行的工作方案;“三怕”,避免納入統籌怕新老待遇不公;“四雜”,避免擔心歷史跨度長情況復雜難界定。
(四)加強經辦業務管理。各州市人社部門要注意保持工作的連續性,特別是經辦機構,要做好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的各項前期準備和具體實施工作。要提前收集、整理企業參保和即將納入統籌管理的老工傷人員信息,并及時做好企業參保登記、老工傷人員登記及待遇核定等項工作,納入統籌后確保老工傷人員各項待遇按時足額發放。
(五)加強督促檢查考評。按照國務院、省政府的要求,監察部門將全程參與這項工作,相關部門將對各州市工作落實情況適時組織專項督促檢查。一要監督檢查各渠道資金籌集到位情況;二要監督檢查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的落實情況;三要監督檢查納入統籌管理后各項待遇按時足額發放情況。確保把這些資金收好、管好、用好,確保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惠民政策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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