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溧陽市老工傷人員有關待遇納入工傷保險管理的通知
作者:工傷賠償法律網 來源:www.wnpump.cn 發布時間:2011-12-14 10:42:00 瀏覽量:
關于溧陽市老工傷人員有關待遇納入工傷保險管理的通知
溧人社發〔2011〕163號
市各委辦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完善工傷保險制度,保障“老工傷人員”的合法權益,減輕用人單位對“老工傷人員”的負擔,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關于將“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通知》(蘇勞社醫〔2009〕7號)和《關于常州市市本級統籌區老工傷人員有關待遇納入工傷保險管理的通知》及《溧陽市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等規定,現就溧陽市“老工傷人員”有關待遇納入工傷保險管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則
按照“所在單位合理負擔、工傷保險基金合理分擔、確保工傷人員合理待遇”的原則,由“老工傷人員”申請、所在單位申報、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將“老工傷人員”有關待遇納入工傷保險管理, 逐步實現工傷保險應保盡保。
二、適用范圍和對象
本通知適用于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并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單位中的下列人員(以下統稱“老工傷人員”):
(一)1995年1月1日至《工傷保險條例》實施前(指2003年12月31日前)已經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持有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放的《工傷證》或工傷認定決定書,目前仍與工傷時所在單位保留工傷“保險”關系的工傷人員和工亡人員供養親屬;
(二)1994年12月31日前受到事故傷害,按照當時的政策規定,符合辦理工傷條件而未辦理工傷手續,現其受傷時所在單位按工傷管理的受傷人員和死亡人員供養親屬。
上述所稱單位包括“老工傷人員”在受傷時與之保持工傷“保險”關系的企業,以及負責托管改制、破產、關閉和撤銷的國有集體企業“老工傷人員”的原企業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單位。
依照規定已與單位終止工傷保險關系的“老工傷人員”不適用本通知規定。
三、納入管理項目
“老工傷人員”自辦理工傷保險手續次月起所發生的符合規定的下列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其他待遇仍由原單位支付。
(一)工傷舊傷復發的醫療費用。
(二)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的費用。
(三)供養親屬撫恤金。工(死)亡人員親屬的供養待遇已經納入企業養老保險管理的,原則上仍然按照原渠道管理,在納入工傷保險管理時,供養人員也可以一次性選擇納入工傷保險管理;原由單位支付的工(死)亡人員親屬的供養待遇,納入工傷保險管理后,如果原由單位支付的供養待遇高于納入工傷保險管理后待遇的,仍由單位補足差額。納入工傷保險管理的工(死)亡人員親屬的撫恤金標準按照納入管理時《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最低標準執行。
四、辦理程序
(一)個人申請、單位申報
“老工傷人員”所在單位持申請表格和以下材料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報。
1.己認定工傷的“老工傷人員”:
(1)《工傷證》或工傷認定決定書;
(2)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的鑒定結論書;
(3)工亡人員供養親屬另需提供:工亡人員出身年月證明、被供養人身份證或公安機關出具的身份證明、街道(鄉鎮)開具的被供養人收入及原供養情況證明、獨生子女證或公安機關出具的關系證明;
(4)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視情況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單位按工傷管理的“老工傷人員”:
(1)發生事故傷害的經過說明;
(2)用人單位原始事故傷害責任卡或事故記錄;
(3)該起事故傷害的原始及連續就診記錄;
(4)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或上級主管部門按照權限和規定作出的有關事故批復及事故證明等證明因工受傷的原始材料;
(5)職業病人員應當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證明;
(6)死亡人員供養親屬另需提供:死亡人員出身年月證明、被供養人身份證或公安機關出具的身份證明、街道(鄉鎮)開具的被供養人收入及原供養情況證明、獨生子女證或公安機關出具的關系證明;
(7)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視情況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單位申報的有關材料應當及時審核確認,必要時可進行調查核實。其中對單位按工傷管理的“老工傷人員”按當時的政策規定審核確認。
溧人社發〔2011〕163號
市各委辦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完善工傷保險制度,保障“老工傷人員”的合法權益,減輕用人單位對“老工傷人員”的負擔,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關于將“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通知》(蘇勞社醫〔2009〕7號)和《關于常州市市本級統籌區老工傷人員有關待遇納入工傷保險管理的通知》及《溧陽市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等規定,現就溧陽市“老工傷人員”有關待遇納入工傷保險管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則
按照“所在單位合理負擔、工傷保險基金合理分擔、確保工傷人員合理待遇”的原則,由“老工傷人員”申請、所在單位申報、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將“老工傷人員”有關待遇納入工傷保險管理, 逐步實現工傷保險應保盡保。
二、適用范圍和對象
本通知適用于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并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單位中的下列人員(以下統稱“老工傷人員”):
(一)1995年1月1日至《工傷保險條例》實施前(指2003年12月31日前)已經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持有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放的《工傷證》或工傷認定決定書,目前仍與工傷時所在單位保留工傷“保險”關系的工傷人員和工亡人員供養親屬;
(二)1994年12月31日前受到事故傷害,按照當時的政策規定,符合辦理工傷條件而未辦理工傷手續,現其受傷時所在單位按工傷管理的受傷人員和死亡人員供養親屬。
上述所稱單位包括“老工傷人員”在受傷時與之保持工傷“保險”關系的企業,以及負責托管改制、破產、關閉和撤銷的國有集體企業“老工傷人員”的原企業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單位。
依照規定已與單位終止工傷保險關系的“老工傷人員”不適用本通知規定。
三、納入管理項目
“老工傷人員”自辦理工傷保險手續次月起所發生的符合規定的下列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其他待遇仍由原單位支付。
(一)工傷舊傷復發的醫療費用。
(二)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的費用。
(三)供養親屬撫恤金。工(死)亡人員親屬的供養待遇已經納入企業養老保險管理的,原則上仍然按照原渠道管理,在納入工傷保險管理時,供養人員也可以一次性選擇納入工傷保險管理;原由單位支付的工(死)亡人員親屬的供養待遇,納入工傷保險管理后,如果原由單位支付的供養待遇高于納入工傷保險管理后待遇的,仍由單位補足差額。納入工傷保險管理的工(死)亡人員親屬的撫恤金標準按照納入管理時《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最低標準執行。
四、辦理程序
(一)個人申請、單位申報
“老工傷人員”所在單位持申請表格和以下材料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報。
1.己認定工傷的“老工傷人員”:
(1)《工傷證》或工傷認定決定書;
(2)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的鑒定結論書;
(3)工亡人員供養親屬另需提供:工亡人員出身年月證明、被供養人身份證或公安機關出具的身份證明、街道(鄉鎮)開具的被供養人收入及原供養情況證明、獨生子女證或公安機關出具的關系證明;
(4)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視情況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單位按工傷管理的“老工傷人員”:
(1)發生事故傷害的經過說明;
(2)用人單位原始事故傷害責任卡或事故記錄;
(3)該起事故傷害的原始及連續就診記錄;
(4)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或上級主管部門按照權限和規定作出的有關事故批復及事故證明等證明因工受傷的原始材料;
(5)職業病人員應當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證明;
(6)死亡人員供養親屬另需提供:死亡人員出身年月證明、被供養人身份證或公安機關出具的身份證明、街道(鄉鎮)開具的被供養人收入及原供養情況證明、獨生子女證或公安機關出具的關系證明;
(7)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視情況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單位申報的有關材料應當及時審核確認,必要時可進行調查核實。其中對單位按工傷管理的“老工傷人員”按當時的政策規定審核確認。
(三)勞動能力鑒定
己認定工傷并鑒定等級的“老工傷人員”納入管理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情形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單位按工傷管理的“老工傷人員”由單位委托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參照現行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鑒定費及相關醫療檢查費用由單位承擔。(四)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相關手續
對經審核確認符合納入工傷保險管理的“老工傷人員”,由單位到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市職工醫療保險基金管理中心辦理相關手續。
1.1994年12月31日前受到事故傷害的“老工傷人員”有關工傷待遇自辦理手續的次月起直接納入工傷保險管理。
2.1995年1月1日起至《工傷保險條例》實施前受到事故傷害的“老工傷人員”,由單位一次性繳納補償費用后,納入工傷保險管理:
(1)工傷醫療補償費用。由單位按下述計算標準的10%一次性繳納補償費用:按照統計部門最近一次公布的市區人口平均預期壽命與納入管理時“老工傷人員” 的年齡之差計算,五級傷殘的,每年為1.4個月的上年度市區職工月平均工資;六級傷殘的,每年為1.2個月的上年度市區職工月平均工資;七級傷殘的,每年為1個月的上年度市區職工月平均工資;八級傷殘的,每年為0.8個月的上年度市區職工月平均工資;九級傷殘的,每年為0.4個月的上年度市區職工月平均工資;十級傷殘的,每年為0.2個月的上年度市區職工月平均工資;悸殬I病的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管理應當一次性繳納的補償費用,在上述繳費標準的基礎上增加40%。
(2)供養親屬撫恤金補償費用。由單位按下述計算標準的60%一次性繳納補償費用:工(死)亡人員供養親屬納入工傷保險管理需繳納的補償費用標準參照納入管理時核定的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計算,其中:未成年子女計算至18周歲,配偶、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成年子女和父母計算至75周歲,最長不超過20年。
(3)1994年12月31日前發生工傷的“老工傷人員”在《工傷保險條例》實施前已鑒定為一至四級傷殘的,其定期待遇和工傷醫藥費自辦理手續的次月起列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4)1995年1月1日至《工傷保險條例》實施前發生工傷的“老工傷人員”被鑒定達到一至四級傷殘現仍由原單位按月支付傷殘津貼尚未納入工傷保險管理的,自本通知實施之日起一年內由工傷職工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經用人單位同意,并一次性繳納傷殘津貼、護理費和工傷舊傷復發醫藥費后,可以納入工傷保險統一管理,相關待遇從次月起開始享受。傷殘津貼和護理費,以納入工傷保險管理時核定的傷殘津貼、護理費為基數,按照統計部門最近一次公布的當地人口平均預期壽命與辦理納入管理時的年齡之差為補繳年限,一次性按照60%比例繳納。工傷舊傷復發醫藥費按照統計部門最近一次公布的當地人口平均預期壽命與辦理納入管理時的年齡之差計算:一級傷殘的,每年為2.2個月的當地職工平均工資;二級傷殘的,每年為2個月的當地職工平均工資;三級傷殘的,每年為1.8個月的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四級傷殘的,每年為1.6個月的當地職工平均工資;悸殬I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舊傷復發醫藥費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40%。以上繳費年限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最短為五年。
五、其它
(一)納入工傷保險管理后,己認定工傷的“老工傷人員”因舊傷復發等原因傷殘等級提高符合享受工傷保險定期待遇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執行。
(二)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老工傷人員”有關工傷待遇費用納入浮動費率的計算范圍。
(三)單位、“老工傷人員”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按《工傷保險條例》和《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相關規定處理。
(四)對符合本通知規定的原則上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一年內申報辦理納入工傷保險管理手續。
六、本辦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實施。
溧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己認定工傷并鑒定等級的“老工傷人員”納入管理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情形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單位按工傷管理的“老工傷人員”由單位委托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參照現行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鑒定費及相關醫療檢查費用由單位承擔。(四)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相關手續
對經審核確認符合納入工傷保險管理的“老工傷人員”,由單位到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市職工醫療保險基金管理中心辦理相關手續。
1.1994年12月31日前受到事故傷害的“老工傷人員”有關工傷待遇自辦理手續的次月起直接納入工傷保險管理。
2.1995年1月1日起至《工傷保險條例》實施前受到事故傷害的“老工傷人員”,由單位一次性繳納補償費用后,納入工傷保險管理:
(1)工傷醫療補償費用。由單位按下述計算標準的10%一次性繳納補償費用:按照統計部門最近一次公布的市區人口平均預期壽命與納入管理時“老工傷人員” 的年齡之差計算,五級傷殘的,每年為1.4個月的上年度市區職工月平均工資;六級傷殘的,每年為1.2個月的上年度市區職工月平均工資;七級傷殘的,每年為1個月的上年度市區職工月平均工資;八級傷殘的,每年為0.8個月的上年度市區職工月平均工資;九級傷殘的,每年為0.4個月的上年度市區職工月平均工資;十級傷殘的,每年為0.2個月的上年度市區職工月平均工資;悸殬I病的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管理應當一次性繳納的補償費用,在上述繳費標準的基礎上增加40%。
(2)供養親屬撫恤金補償費用。由單位按下述計算標準的60%一次性繳納補償費用:工(死)亡人員供養親屬納入工傷保險管理需繳納的補償費用標準參照納入管理時核定的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計算,其中:未成年子女計算至18周歲,配偶、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成年子女和父母計算至75周歲,最長不超過20年。
(3)1994年12月31日前發生工傷的“老工傷人員”在《工傷保險條例》實施前已鑒定為一至四級傷殘的,其定期待遇和工傷醫藥費自辦理手續的次月起列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4)1995年1月1日至《工傷保險條例》實施前發生工傷的“老工傷人員”被鑒定達到一至四級傷殘現仍由原單位按月支付傷殘津貼尚未納入工傷保險管理的,自本通知實施之日起一年內由工傷職工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經用人單位同意,并一次性繳納傷殘津貼、護理費和工傷舊傷復發醫藥費后,可以納入工傷保險統一管理,相關待遇從次月起開始享受。傷殘津貼和護理費,以納入工傷保險管理時核定的傷殘津貼、護理費為基數,按照統計部門最近一次公布的當地人口平均預期壽命與辦理納入管理時的年齡之差為補繳年限,一次性按照60%比例繳納。工傷舊傷復發醫藥費按照統計部門最近一次公布的當地人口平均預期壽命與辦理納入管理時的年齡之差計算:一級傷殘的,每年為2.2個月的當地職工平均工資;二級傷殘的,每年為2個月的當地職工平均工資;三級傷殘的,每年為1.8個月的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四級傷殘的,每年為1.6個月的當地職工平均工資;悸殬I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舊傷復發醫藥費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40%。以上繳費年限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最短為五年。
五、其它
(一)納入工傷保險管理后,己認定工傷的“老工傷人員”因舊傷復發等原因傷殘等級提高符合享受工傷保險定期待遇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執行。
(二)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老工傷人員”有關工傷待遇費用納入浮動費率的計算范圍。
(三)單位、“老工傷人員”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按《工傷保險條例》和《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相關規定處理。
(四)對符合本通知規定的原則上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一年內申報辦理納入工傷保險管理手續。
六、本辦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實施。
溧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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