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國家人社部等四部門《關于做好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通知》、自治區人社廳等四部門《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包頭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依據國家新修訂《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切實保障已足額繳費的企業老工傷人員工傷保險待遇。具體標準如下:
一、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工傷職工的生活護理費以我市2003年度在崗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為基數,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以我市2003年度在崗職工社會平均工資60%為基數,以后年度按《關于調整企業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包勞社發【2007】24號)、《關于調整工傷人員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包人社辦字【2011】78號)的有關規定調整,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二、工傷醫療費和康復費。企業老工傷人員治療舊傷復發的醫療費和康復費,如符合國家和自治區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全額支付。
三、輔助器具費。工傷職工需要安裝配置或更換工傷傷殘輔助器具的,所需費用如符合《內蒙古自治區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具管理辦法(試行)》(內勞社辦字【2008】109號)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全額支付。
四、喪葬補助金。1-4級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因工死亡的,其近親屬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我市上年度在崗職工6個月社會平均工資的喪葬補助金,其供養親屬按規定享受撫恤金待遇。
五、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后,工傷保險待遇標準低于原用人單位支付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按原渠道妥善解決。
六、享受待遇時間。老工傷人員從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次月開始享受待遇。
包頭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0一二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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