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云南省企業老工傷人員工傷保險統籌試行辦法的實施意見
昆政發〔2009〕56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直屬機構:
為規范和推進企業老工傷人員工傷保險統籌工作, 切實保障企業老工傷人員合法權益,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云南省企業老工傷人員工傷保險統籌試行辦法》(云政發〔2008〕204號,以下簡稱《辦法》)等相關規定,結合昆明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目標任務
按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的工作部署,自《辦法》實施之日起,市及各縣(市)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開展企業1-4級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工作,到2010年實現國有關閉破產企業和已參加工傷保險企業1-4級老工傷人員全部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
二、基本原則
(一)尊重歷史。老工傷人員的工傷確認和傷殘等級鑒定結論以企業提供的原始資料為依據,原則上不再進行工傷確認和傷殘等級鑒定。特殊情況需要進行工傷確認或傷殘等級鑒定的,按工傷確認程序進行。
(二)分步納入。已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企業老工傷人員優先納入;關閉破產企業老工傷人員逐步納入;未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企業老工傷人員,企業參統時一并納入。
(三)責權統一。已足額繳納老工傷人員清償費用的企業,從繳費到帳次月起老工傷人員的待遇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支付;未足額繳納清償費用或不符合納入范圍的老工傷人員相關待遇仍由企業支付。
三、納入范圍
企業參加工傷保險統籌前,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現由企業支付工傷待遇的1-4級傷殘或患職業。ㄍ耆珕适趧幽芰Γ┑穆毠,以及工亡職工供養的親屬。具體包括以下人員:
(一)因工傷殘已被認定或者鑒定為1-4級傷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
(二)因患職業病已被認定或者鑒定為1-4級傷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
(三)工亡職工供養親屬(含1-4級因工傷殘職工退休死亡后符合供養條件的親屬)。
四、參保程序
(一)老工傷確認。
1.企業對符合納入條件的老工傷人員進行登記造冊,附相關材料(工傷認定結論或事故登記表、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待遇發放憑證、執行工傷保險待遇調整政策情況)報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進行確認。企業已關閉、破產的,可由母公司、主管部門或同級工會困難職工幫扶中心(分中心)統一登記申報確認。
2.特殊情況需要進行工傷確認或傷殘等級鑒定的老工傷人員,由企業、母公司、主管部門或同級工會困難職工幫扶中心(分中心)統一清理造冊,報統籌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初審,由相關部門召集聯席會議進行工傷確認后,由申報單位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傷殘等級鑒定。鑒定費用由申報單位承擔。
(二)申報核定程序。
1.具備清償能力的企業,對已經確認或鑒定為1-4級傷殘的老工傷人員統一清理造冊,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申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對清算費用進行審核后,由企業按規定清償費用。
2.國有關閉破產企業,有母公司或主管部門的,由母公司或主管部門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核對其國有關閉破產企業身份后,按屬地原則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沒有母公司或主管部門的,由同級工會困難職工幫扶中心(分中心)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核對其國有關閉破產企業身份后,按屬地原則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申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對清算費用進行審核,由申報單位持審核表向同級財政申請相應清償費用。
五、費用清償標準
(一)已參加工傷保險的國有關閉破產、改制企業老工傷人員,按照《辦法》第五條第(二)項之規定測算清償費用。
(二)已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其他類型企業老工傷人員,按照《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要求,測算5年的清償費用;已領取基本養老金的老工傷人員,只清算5年的工傷醫療費(含輔助器具配置費)和生活護理費。
(三)未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企業老工傷人員,參保時,先以參保前12個月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清算5年的工傷保險費;成立時間不足5年的,從工商注冊之月起至參保之月止測算工傷保險費;再按照《辦法》第五條第(二)項的規定進行清算。
(四)未按照《云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的通知》(云勞社辦〔2006〕183號、云勞社辦〔2007〕186號、云勞社發〔2008〕7號、云勞社發〔2009〕2號)等文件規定對老工傷人員待遇進行調整的,清償費用按照調整后的待遇進行測算,納入統籌前拖欠部分由企業補發給老工傷人員。
六、費用來源
1.未清算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費用的國有關閉破產企業,所需清償費用由母公司或主管部門(不含財政撥款的行政主管部門,下同)和同級財政各按50%的比例籌集;沒有母公司或主管部門的國有關閉破產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所需清償費用由同級財政解決。同級財政部門應當足額安排所負擔的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所需清償費用,按規定及時撥入財政專戶。
2.其他涉及老工傷人員的企業,所需清償費用由企業、母公司或主管部門自籌。
七、待遇支付范圍
(一)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舊傷復發或職業病醫療費。
(二)按原領取標準支付老工傷人員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
(三)符合政策規定的輔助器具配備費。
(四)工傷康復治療費。
(五)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調整政策。
八、其他
有證據證明企業老工傷人員實際領取的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數額高于單位申報數額的,差額部分由單位補足,并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對企業清償費用重新進行測算,責令其補繳清償費用差額部分,同時由勞動保障部門依法處理。
九、本實施意見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附件:《云南省企業老工傷人員工傷保險統籌試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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