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關于將我市工傷保險參保單位的老工傷人員部分工傷待遇納入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通知 》
洛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下發了《關于將我市工傷保險參保單位的老工傷人員部分工傷待遇納入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通知》。根據該《通知》的規定,為減輕用人單位負擔,洛陽市逐步將老工傷人員的有關工傷待遇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
據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主任李躍介紹,2003年12月31日以前因工負傷(死亡)或者患職業病,并按有關政策辦理了工傷認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工傷人員和目前仍符合供養條件的工亡職工供養直系親屬,屬于本次《通知》的納入對象,但其中不包括發生工傷后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工傷人員。而且,工傷人員所在單位必須是2003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洛陽市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現仍由該市進行工傷保險管理的用人單位。
至于此次列入統籌基金支付的費用,本著逐步納入、分階段解決的原則,先將部分工傷人員生活護理費、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等費用納入其中。
具體包括:1級至4級工傷人員的生活護理費,根據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和30%;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以其所在單位2006年度人均繳費工資為基數,按照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的標準執行,但工亡職工有多個供養親屬的,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得高于計發基數。此外,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管理后發生的符合規定的工傷醫療費、康復費、輔助器具配置費也在此次調整之列。
為保證新老鑒定標準的統一和新老工傷人員待遇銜接,對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確認的老工傷人員,用人單位應將申請鑒定材料報送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統一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或復查鑒定,確認傷殘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等級,然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有關審核結論和鑒定結果,對符合條件的老工傷人員的相關待遇標準進行核定,并從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下達的次月起將有關工傷待遇納入統籌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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