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溫州市區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實施意見
溫政辦〔2009〕178號
為進一步完善工傷保險制度,切實保障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統籌前“老工傷”人員的合法權益,減輕用人單位負擔,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做好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09〕40號)、《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工傷保險工作的通知》(浙政發〔2009〕50號)精神,現就“老工傷”人員納入市區工傷保險統籌管理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納入市區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老工傷對象范圍
本意見所稱的“老工傷”人員,是指已按規定參加工傷保險并正常繳費的用人單位中,于1995年1月1日實施《溫州市企業職工工傷保險暫行辦法》(溫政〔1994〕20號)前,在國有、縣以上集體企業中因工傷事故或患職業病形成的工傷人員和工亡人員供養親屬,且目前仍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待遇的人員。具體對象是:
(一)1995年1月1日前發生工傷(包括患塵肺Ⅰ-Ⅲ期等職業病),仍由企業支付1至4級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舊傷復發醫療費和輔助器具配置費的國有、縣以上集體企業工傷人員;
(二)1995年1月1日前因工死亡,仍由企業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國有、縣以上集體企業工亡職工親屬;
(三)1995年1月1日前發生工傷或者患職業病,已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仍由企業支付舊傷復發費、生活護理費和輔助器具配置費的國有、縣以上集體企業工傷人員。
二、老工傷人員的工傷確認
用人單位應對本單位的“老工傷”人員情況進行登記造冊,填寫《溫州市區老工傷人員工傷確認表》(見附件),向管轄的社保機構提出確認申請,社保機構受理并初審后,統一報市勞動保障部門確認。申請確認“老工傷”人員需一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原市或縣(區)勞動行政部門按照職能權限和規定作出的有關事故批復及事故發生的調查,證明其因工受傷等原始材料;
(二)用人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按照事故發生時有關規定作出的,能證明其因工受傷的事故批復等原始材料;
(三)經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具有職業病診斷資質的醫療機構出具的初次診斷為職業病的證明(包括各種職業病接觸史證據,如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職工檔案記載長期接觸有毒有害證明、職業健康檢查材料等);
(四)其他能夠證明職工因工受傷性質的原始材料等。
三、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的時間和待遇調整
(一)“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前,應享受的1-4級傷殘津貼、工亡供養親屬撫恤金等工傷待遇,由用人單位按原規定支付。用人單位未支付的,應首先支付完結。
(二)“老工傷”人員工傷確認后,各單位應按國家、省及溫州市工傷保險政策規定,將“老工傷”人員的工傷待遇標準調整到位(只調整標準,不補發差額),與現行工傷保險待遇標準銜接,經管轄的社保機構核定后,移交社保機構管理,并于移交的次月起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
(三)傷殘津貼先按《關于調整2002年度定期傷殘撫恤金標準的通知》(溫勞社〔2002〕54號)規定調整到位,2002年后按相應的政策調整;工傷護理費、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先按《轉發省勞動保障廳關于調整工傷護理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的通知》(溫勞社工傷〔2005〕84號)規定調整到位,2005年后按相應的政策調整。
四、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涉及相關政策的銜接
(一)“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后,按現行的工傷保險法律、法規和政策管理。
(二)因工致殘職工生活護理費,按勞動能力鑒定的生活護理依賴等級標準發放。如本人要求進行生活護理依賴等級鑒定的,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經鑒定符合護理條件的,從鑒定結論下達的次月起,按規定的生活護理費標準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
(三)已退休的“老工傷”人員未進行過傷殘等級鑒定的,不再鑒定傷殘等級。
(四)“老工傷”人員養老金、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等相關待遇(含待遇調整),已納入養老保險基金統籌支付的,仍由養老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
(五)因企業改制等原因,依據《溫州市人民政府批轉關于市屬企業改制中若干勞動政策處理意見的通知》(溫政發〔2000〕116號)規定,一次性領取工傷保險待遇并終止了工傷保險關系的工傷人員,以及在退休(退職)前已經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老工傷”人員,不屬于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范圍。
(六)單位已經改制,“老工傷”問題已整體性處理完畢,如若仍存在個別“老工傷”遺留問題未處理的,在“老工傷”人員和企業單位自愿的前提下,可按本意見的精神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
(七)“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后,企業改制時,溫政發〔2000〕116號文規定的相應工傷待遇項目不能重復享受。
(八)事業單位已改制為企業的,其“老工傷”人員待遇未按規定處理完畢,仍由改制后企業承擔“老工傷”人員待遇費用的,可參照本意見執行。
(九)用人單位或者有關人員弄虛作假,導致不符合條件人員的相關待遇納入統籌管理支付的,由勞動保障部門撤銷其工傷確認意見,社保經辦機構停止并追回已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并按工傷保險現行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查處,追究用人單位和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五、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各縣(市)可參照本意見執行,或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
附件
單位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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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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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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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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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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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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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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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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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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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護理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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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養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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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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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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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工傷人員
本人和所在
單位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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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工傷人員本人簽字: (單位蓋章)
經辦人簽字: 聯系電話: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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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由勞動保障部門和社保機構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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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機構
初審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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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辦人簽字: (社保機構蓋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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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障
行政部門
確認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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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核人簽字: (工傷認定專用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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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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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09-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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