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將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前發生工傷的人員和工亡人員供養親屬待遇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的通知
各區縣、開發區勞動(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區縣、開發區工傷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各工傷保險參保單位:
為全面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完善我市工傷保險制度,切實保障老工傷人員的合法權益,減輕用人單位的負擔,現將我市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前發生工傷的傷殘人員和工亡人員供養親屬待遇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實施范圍及對象
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范圍的老工傷人員是指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前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并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存在傷殘,目前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仍由用人單位負責支付工傷待遇的人員。還包括因公因戰負傷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革命傷殘軍人和在原用人單位辦理退休手續,仍由原用人單位管理的工傷退休人員。不包括已脫離原用人單位,與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工傷人員或在企業破產兼并,資產重組過程中已就工傷待遇一次性解決的人員。
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范圍的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前因工死亡人員的供養親屬是指符合《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目前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撫恤金待遇的人員。
二、實施步驟
用人單位參加我市工傷保險統籌滿兩年后,即可申請將參加工傷保險前的老工傷人員和工亡人員供養親屬待遇支付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老工傷人員待遇支付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登記審核從2008年12月10日開始,2009年2月28日結束。用人單位辦理完成登記審核后,所納入老工傷人員待遇從2009年1月1日起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基本待遇項目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登記結束后,出現符合納入范圍的老工傷人員,用人單位須在下一年度工傷保險年審時間按程序申報。基本待遇支付從辦理完成登記審核次月,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辦理。
三、辦理程序
(一)由用人單位調查核實,將本單位符合納入范圍的老工傷人員基本信息登記造冊并經老工傷人員本人簽字確認后,向用人單位參保所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用人單位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1、用人單位關于本單位老工傷人員和工亡人員供養親屬待遇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的申請報告以及《老工傷人員情況匯總表》、《老工傷人員基本情況登記表》、《老工傷人員工傷確認意見書》、《工亡人員供養親屬情況明細表》、《工傷人員傷殘津貼明細表》、《工傷人員生活護理費明細表》。
2、老工傷人員工傷檔案和身份證件。其中包括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出具的工傷認定書;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的鑒定結論書;安全生產監督部門出具的事故處理批復或者相關證明;衛生部門出具的初次確診為職業病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3、工亡人員供養親屬身份證件和符合供養條件的相關材料。
4、最近三年老工傷人員傷殘津貼、護理費和工亡人員供養親屬撫恤金發放財務賬表。
5、老工傷人員舊傷復發醫療資料和近三年醫療費用發生情況。
6、需要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后出具確認意見書。
(二)老工傷人員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認后,已經作過勞動能力鑒定的,原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繼續有效。需要復查鑒定的,應當按規定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三)用人單位應將經過確認的老工傷人員基本情況登記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出具的確認意見書及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等相關資料一并報所在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經辦機構對老工傷人員信息進行管理并辦理待遇支付手續。
四、基本待遇項目
用人單位老工傷人員和工亡人員供養親屬納入我市工傷保險社會統籌后,其工傷保險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計算支付,具體包括:1-10級工傷傷殘人員的舊傷復發醫療費、1-4級傷殘人員的傷殘津貼、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生活護理費、輔助器具配置(更換)費,以及工亡人員供養親屬撫恤金。支付程序和待遇調整按現行規定執行。
1-4級老工傷人員到達退休年齡后轉為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停發傷殘津貼。其舊傷復發醫療費、生活護理費、輔助器具配置(更換)費仍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1-4級老工傷人員退休后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工傷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凡已經由社會養老保險支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老工傷人員,不能改發工傷傷殘津貼。
五、組織管理
市勞動保障局工傷保險處具體負責老工傷人員的資格審查和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工作的日常事務。
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老工傷人員傷殘等級的確定。
市工傷保險基金管理中心負責建立老工傷人員工傷保險管理信息庫,按規定對參保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前發生工傷的老工傷人員和工亡人員供養親屬待遇進行調整和支付。
六、有關事項
(一)用人單位或者有關人員弄虛作假,導致不符合條件的人員納入我市工傷保險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撤銷確認意見,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停止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并按規定追究用人單位和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二)老工傷人員納入我市工傷保險后,用人單位因分立、合并、轉讓的,由承繼單位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費用;用人單位破產、解散、撤銷的,其老工傷人員的工傷保險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但在破產清算時應優先清償由用人單位承擔的老工傷人員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三)尚未納入我市工傷保險的老工傷人員,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按現行規定執行。
(四)老工傷人員的工傷時間按工傷發生日(或醫療機構確定職業病時間)確定,不依勞動能力鑒定時間劃分。
(五)老工傷人員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發生時間(或職業病確定時間)所對應的政策規定給予支付。
(六)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的老工傷人員待遇按現行規定計算執行。企業在規定范圍外發放的津貼、補貼、獎金、單位福利等費用仍由用人單位承擔。
(七)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后,用人單位仍須按規定給工傷職工辦理基本養老和社會醫療保險。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疾病按醫療保險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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