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關于貫徹實施新《工傷保險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
遼人社[2010]483號
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已經2010年12月8日國務院第13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為認真貫徹實施新的《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新《條例》)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 充分認識重要意義
新《條例》的頒布實施,對完善工傷保險制度、保護廣大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新《條例》的頒布實施,是深入貫徹落實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的內在要求。新《條例》按照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要求,以為廣大職工提供更好的基本公共服務為核心,從廣大工傷保險適用范圍和工傷認定范圍,增強參保強制性、提高工傷待遇水平、增加工傷預防費支出等方面對《工傷保險條例》進行了修訂和完善。新《條例》的實施,使我國的工傷保險制度惠及更多的職業人群,使工傷職工基本生活得到更好的保障,使廣大職工充分分享改革發展的成果,充分體現了科學發展觀的內在要求,體現了“發展為了人民、發展依靠人民、發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以人為本的理念。
(二)新《條例》的頒布實施,是貫徹實施《社會保險法》的重要內容。 《社會保險法》已于2010年10月28日頒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新《條例》是《社會保險法》頒布后修訂的第一部配套法規,是貫徹實施《社會保險法》的具體體現,也是我國當前加強社會保障法制建設的又一件大事。新《條例》的頒布實施,使《社會保險法》中有關的惠民政策更具有可操作性并提前得以落實。
(三)新《條例》的頒布實施,是完善工傷保險制度的重大舉措。新《條例》在進一步完善工傷待遇保障制度的基礎上,明確了工傷預防費的使用規定,以法規形式確立了工傷預防在工傷保險制度中的地位。新《條例》對工傷康復費用支出也做出了更加明確的規定,使我國的工傷康復事業有了有力的法律支撐和物質保障。新《條例》的頒布實施,使工傷預防、工傷補償和工傷康復三位一體的法律制度框架最終形成,從而使我國的工傷保險制度實現了由單純的時候補償向事前的積極預防的轉變,實現了由治療性康復向以職業康復為核心,促進工傷職工回歸社會的工傷康復的轉變。
(四)新《條例》的頒布實施,是工傷保險事業發展的新機遇。新《條例》的頒布實施,拓寬了工傷保險制度的發展空間,為工傷保險制度的進一步完善提供了新的機遇;填補了事業單位人員參保的制度空白,提高了參保的強制性,為工傷保險的參保擴面工作提供了新的機遇;出臺了簡化認定程序、方便單位和職工的新規定,為工傷保險工作進一步規范管理、便民利民、提高效率提供了新的機遇。
二、全面開展學習培訓
要貫徹實施好新《條例》,首先要認真組織學習和培訓,全面準確地領會和把握其精神實質。通過學習培訓,深刻認識新《條例》頒布實施的重要意義,增強工作的積極性、主動性。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制定周密的學習培訓計劃,抓緊開展新《條例》的學習培訓工作。各單位的領導,要帶頭學習研究,工傷保險行政部門、經辦機構、勞動能力鑒定機構等相關業務部門的每一位同志更要認真學習,深刻理解新《條例》的主要內容和精神實質,切實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三、廣泛進行宣傳普及
工傷保險涉及廣大職工的切身利益,備受社會關注。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高度重視,把新《條例》的宣傳作為當前宣傳工,作的重點之一來抓。各地要按照國家和省的統一要求,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切實可行的宣傳方案,做好新《條例》的宣傳普及工作。要將企事業單位職工和農民工作為重點宣傳人群。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雜志、網絡等各種新聞媒體,采取群眾喜聞樂見的宣傳方式,深入到企業、街道和社區。同時,還要與工傷醫療機構、司法機關等相關單位做好協調溝通工作,為新《條例》的貫徹實施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四、抓緊完善配套政策
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對本地現行相關的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進行全面清理,凡不符合《社會保險法》和新《條例》規定的,要抓緊修改或廢止。在清理過程中,要充分考慮工傷保險政策穩定性、連續性和待遇剛性強的特點,妥善處理好新舊制度的銜接,實現政策的平穩過渡。
五、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把貫徹實施新《條例》工作作為當前的重要任務,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建立相應領導協調機制,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具體工作方案,對新《條例》的學習培訓、宣傳和完善配套規章等都要明確任務、劃分責任、提出要求。要加強對貫徹實施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主動與財政、衛生、安監、機構編制等部門溝通,爭取支持和配合。要提高工作的預見性,采取有效措施,認真研究解決新《條例》實施中的新情況、新問題,把新《條例》的實施工作做好、做實。
六、合理確定待遇標準
新《條例》提及的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拿等標準,由各省及統籌地區人民政府確定。為統一參照體系,規范執行標準,確保新《條例》各項規定在2011年1月1日起貫徹落實,經研究,在《遼寧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省政府令第l87號)重新修訂前,對上述各項待遇暫按如下標準執行。
(一)關于第三十條第四款的職工住院治療的伙食補助費及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支付標準問題。
1、職工在本市住院治療工傷的日伙食補助費標準,按照統籌地區月最低工資標準乘以70%再除以30天計算。
2、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日伙食補助費標準,按照統籌地區月最低工資準除以30天計算。
3、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費報銷標準,可憑火車票、船票、汽車票每次就醫報銷一次.工傷職工本人的往近交通費,其中不含火車軟臥票和飛機票。
4、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宿費報銷標準。可憑宿費票據報銷在外阜住院前工傷職工本人的住宿費, 日報銷標準不超過150元。
(二)關于第三十六條和第三十七條規定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問題。
1、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按工傷職工所在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計發基數,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其中五級為18個月,六級為16個月,七級13個月,八級為11個月,九級為9個月,十級為7個月。
2、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計發基數可按工傷職工受傷前12全月的月平均工資與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相比較,采取就高不就低的愿則計算工傷職工月平均工資,按照相應級別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即:五級為28個月,六級為24個月,七級為20個月,八級為16個月,九級為12個月,十級為8個月。
遼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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