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整企業工傷人員相關待遇的通知
大人社發〔2012〕216號
各區、市、縣、先導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勞動人事)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提高企業工傷人員保障水平,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及《關于2012年調整企業工傷人員相關待遇的指導意見》(遼人社發〔2012〕31號),結合我市實際,決定調整我市企業工傷人員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F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1年12月31日前,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按月享受傷殘津貼待遇的一級至四級工傷人員(不包括按基本養老金調整待遇的退休工傷人員)、享受生活護理費待遇的工傷人員和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工亡人員供養親屬,按下列標準調整:
(一)按傷殘等級每人每月增加傷殘津貼:一級260元,二級250元,三級240元,四級230元。
(二)按護理等級每人每月增加生活護理費: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68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65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620元。
(三)供養親屬撫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10元。
調整后最低傷殘津貼標準:一級每人每月1800元,二級每人每月1720元,三級每人每月1640元,四級每人每月1560元。
調整后最低生活護理費標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175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155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1360元。
調整后最低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工亡人員配偶撫恤金每人每月900元,其他供養親屬撫恤金每人每月850元。
二、2011年12月31日前,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傷殘津貼的五級、六級工傷人員,由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增長水平的一定比例進行調整。本單位職工平均工資負增長的,傷殘津貼不降低。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三、未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支付一級至四級工傷人員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的,按本通知規定的標準執行,所需費用按原渠道列支。
四、本通知自2012年8月1日起執行。
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
大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本文地址:http://www.wnpump.cn/liaoningsheng/2013-4/4780.html
上一篇:大連市關于開展補充工傷保險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下一篇:遼寧省關于調整2013年工亡職工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發放標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