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應聘,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現在生活節奏的加快,使得老年人也在不斷學習,與時俱進你。退休后在家有一技之長的往往閑不住,希望通過工作實現自己的價值。但是在應聘崗位時就需要謹慎了。
現年68歲的王某,8年前退休后一直在家修養,由于他自己感覺身體健康,在家待不住,去年他應聘到某公司從事財務工作。2008年5月4日,他正在用電腦制作報表時,因電腦突然爆炸而受傷,不僅花去2.1萬余元醫療費用,而且導致右眼失明。他要求公司給予工傷待遇,卻遭到拒絕。當他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工傷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也認為雖然事故發生在工作中,但不屬于工傷。王某很苦惱,事故發生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出于工作原因,為什么不屬于工傷呢?
首先,老年人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勞動者。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男年滿60歲,女年滿55周歲的應當辦理退休。《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也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即《勞動合同法》所調整的勞動合同,只能是用人單位與未達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之間建立的勞動合同。而王某已年滿68歲,即使原來簽有勞動合同,也必須終止,更不用說另行應聘。
其次,《勞動法》第十八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無效。無效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王某與公司的勞動合同已經違反了前述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因此其退休后與其他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當屬無效。
再次,老年人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因為《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僅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即只有“職工”才屬于工傷事故的主體范圍,才能依據《工傷保險條例》處理。而老年人已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勞動者,自然不成為職工,也不再是《工傷保險條例》所保護的對象。
最后,應注意的是,聘用老年人,除對老年人不用考慮簽訂勞動合同,還可以隨時解除聘用關系,也不用考慮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等問題,因此,不少企業往往更愿意聘用老年人,但這也給老年人帶來了不少維權隱患。
那么,有不少退休后的老年人身體狀況良好,又有一技之長,他們如果希望發揮余熱該如何保護自己的勞動權利呢?
根據法律規定,像王某這樣的老年人退休后應聘,應該與用人單位簽訂《雇傭合同》,明確雇傭期間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其他待遇等權利和義務,一旦出現不測,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主張權利,即:“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因此,王某的損害雖然不能被認定為是工傷,但其可以要求公司承擔人身損害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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