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22年2月16日,某貨物配送公司職工王某某在駕駛電動二輪車配送外賣途中,與案外人劉某某駕駛的電動二輪車發生碰撞,致使自己受傷。經醫院治療,診斷為脛腓骨下端骨折、左側第2至4跖骨基底部骨折、左骰骨撕脫骨折。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某某負全部責任。經仲裁、訴訟確認某貨物配送公司與王某某存在勞動關系后,王某某向某縣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某縣人社局受理后,通過告知舉證、調查、決定、送達等程序,認定王某某所受事故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予以認定為工傷。某貨物配送公司以王某某對交通事故承擔全部責任,不應予以認定為工傷為由提起訴訟。一審法院認定某縣人社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判決駁回某貨物配送公司訴訟請求。宣判后,某貨物配送公司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分歧
該案在審理過程中有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應支持某貨物配送公司的主張,撤銷工傷認定決定。理由是《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痹摪笐獏⒄者m用該規定,王某某違反交通規則,承擔事故全部責任,不符合非本人主要責任這一認定工傷的構成要件,不應認定為工傷。且如果認定其為工傷,會縱容外賣送餐員違反交通規則。
第二種意見認為,應駁回某貨物配送公司的訴訟請求,支持工傷認定決定。理由是《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蓖跄衬撑渌屯赓u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屬于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事故傷害的情形,應認定為工傷。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一、準確把握外賣送餐員的“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和“工作原因”
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和工作原因是認定工傷的基本要件。工作時間一般是指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用人單位規定的工作時間、加班工作時間以及完成用人單位臨時指派工作的時間。工作場所是指與職工工作職責相關的場所,即用人單位能夠對其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有效管理的區域,職工為完成特定工作涉及的相關區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區域。工作原因是指職工受傷與其從事本職工作之間存在關聯關系,或者說是指職工所受事故傷害系因從事本職工作、用人單位臨時指派工作或因從事工作的相關行為所致。工傷認定的上述三個要素中,工作原因是核心要件,是認定工傷的充分條件,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是用以判斷工作原因的輔助因素。
相較于其他工作,外賣送餐員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都不固定。其工作時間,包括配送完成一個訂單的時間、接到新訂單后的取貨時間、上一訂單完成后至下一訂單形成過程中合理等候時間以及滿足自己正常生理需要所需時間等。其工作場所與傳統行業職工相比具有一定的開放性,一般情況下,對于其為完成外賣派送任務目的所經過的合理區域均應認定為其工作場所。對于外賣送餐員工作原因的認定,應根據具體案情綜合考量當事人舉證情況、是否屬于工作時間、工作場所等因素進行界定。上下班途中通常理解為以上班或下班為目的往返于住處和工作單位之間的合理路徑。對于上下班途中,《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作出明確規定。該案中,王某某在配送外賣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并非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結合上述分析應認定為其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事故傷害。
二、外賣送餐員從事工作中存在過失不能阻卻受傷與其從事本職工作之間的關聯關系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鄙鲜鰲l款并未對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承擔何種類型責任作出限制性規定�!豆kU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了排除工傷認定的三種法定情形,即因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殘或者自殺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但是,該案中王某某明顯不是因上述原因導致受傷,不能適用該規定。此外,王某某因自身負全部責任的交通事故受傷,其主觀上對交通事故導致自己受傷存在過失。職工從事工作中存在過失,不屬于上述排除工傷認定的法定情形,不能阻卻職工受傷與其從事本職工作之間的關聯關系。工傷保險正是分擔事故風險、提供勞動保障的重要制度。如果將職工個人主觀上的過失作為認定工傷的排除條件,違反工傷保險“無過失補償”的基本原則,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立法目的。
三、切實維護外賣送餐員的合法權益
外賣送餐員面臨勞動關系不明確、工作強度大和職業保障不足等諸多問題。為切實保障外賣送餐員合法權益,網絡餐飲平臺及第三方合作單位應嚴格落實《關于落實網絡餐飲平臺責任切實維護外賣送餐員權益的指導意見》提出的意見,加強日常交通安全教育,定期開展安全培訓,引導督促外賣送餐員嚴格遵守交通法規,騎行環節全程佩戴安全頭盔,使用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配送車輛,保障勞動安全;依法為建立勞動關系的外賣送餐員參加社會保險,鼓勵其他外賣送餐員參加社會保險。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平臺靈活就業人員職業傷害保障試點,防范和化解外賣送餐員職業傷害風險。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外賣送餐員案件時,應貫徹能動司法理念,實現案件辦理三個效果的有機統一,并以發布典型案例、提出司法建議等方式引導行業健康發展。
魯法案例【2024】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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