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工傷處理法律評析
現實中,類似上述案例中古老師發生工傷“告狀無門”的案件決非個別現象。究其原因,就在于相關工傷處理的法律、法規嚴重滯后,使得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人員的工傷處理成為一個現實而嚴峻的問題。為解決此類問題,經國務院批準,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于2005年12月29日聯合發出《關于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將包括學校等在內的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工作人員納入到統一的工傷保險中。
根據《通知》的規定,教師可享受工傷保險。但學校舉辦者不同,其教師的工傷保險也會有所不同。
一、民辦學校應參加工傷保險,其教師工傷按《工傷保險條例》處理。
根據《通知》規定,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工傷保險分三種情況,第一種是不屬于財政撥款支持范圍或者沒有經常性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應參加統籌地區的工傷保險。第二種是依照或者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仍執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工傷政策。第三類是上述規定范圍以外的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可參加統籌地區的工傷保險,也可按照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有關工傷政策執行。是否參加統籌地區的工傷保險,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民辦教育促進法》第3條第1款規定,民辦教育事業屬于公益事業。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條例》第2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薄锻ㄖ返诹鶙l規定:“本通知所稱民間非營利組織是指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可見,民辦學校應屬于民辦非企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其工傷保險應屬于《通知》中的第一種情況,即應參加統籌地區的工傷保險。根據《通知》第一條的規定,民辦學校的教師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其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待遇標準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公辦學校由各省決定是否參加工傷保險。決定參加工傷保險的,教師工傷按《工傷保險條例》處理,否則,按有關工傷政策執行。
公辦學校屬于《通知》中的第三種情況,即可參加統籌地區的工傷保險,也可按照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有關工傷政策執行。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如果省級人民政府決定公辦學校這類事業單位參加統籌地區的工傷保險,則學校教師工傷應按《工傷保險條例》處理。否則,學校教師工傷應按照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有關工傷政策執行。具體說,有關工傷政策的內容如下:1.教師因公死亡。事業單位人員工傷死亡政策現仍執行的是人事部、財政部人薪發[1994]48號《關于工資制度改革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計發問題的通知》,其中關于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發放標準:批準為革命烈士的,為本人生前40個月工資;因公死亡的,為本人生前20個月工資;病故的,為本人生前10個月工資。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基數為本人生前最后一個月職務(技術)工資與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津貼之和。而這些在國家現行事業單位工傷政策中均沒有涉及。但各地都根據實際情況制定了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規定。2.教師因公致殘。為了做好各級各類公辦學校教師的評殘和撫恤工作,教育部、財政部發布了《關于各級各類學校公辦教職工因工負傷致殘撫恤問題的通知》,要求根據財政部、民政部《關于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公負傷致殘撫恤問題的通知》((89)財文455號)對公辦教師評殘和撫恤。按(89)財文455號規定,教師因公負傷評殘條件參照《革命傷殘軍人評定傷殘等級的條件》執行,評殘程序、傷殘保險金、補辦評殘手續等按照財政部、民政部(89)財文455號執行。具體評殘程序是:首先,教師因公負傷后,應給予積極治療。其次,對負傷致殘者,在治療終結或者傷情相對穩定后,憑縣級以上醫院的檢查證明,由所在單位按評殘條件評定傷殘等級,填寫“因公評殘審批表”,按隸屬關系,報省級有關部門批準,發給“傷殘撫恤證”。評定傷殘等級后,可根據等級領取傷殘保健金。3.教師因公負傷未致殘。由于國家事業單位長期實行的是公費醫療,那么對于教師因公負傷的治療,教師個人是不承擔醫療費的,按有關文件執行,但對于已參加醫療保險的,按保險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對需要住院治療的,由單位按當地因公出差標準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需轉外地治療的,所需交通、食宿費按因公出差標準報銷。在公傷醫療期間繼續享受原單位的工資福利待遇,工齡連續計算。
通過上述分析,可知民辦學校的教師和省級政府決定參加工傷保險的公辦學校的教師,均可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如果學校依照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在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教師發生工傷的,由學校自己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首先要進行工傷認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第53條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教師,如果發生工傷而學校未在規定的期限30日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教師本人或其近親屬可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起1年之內,直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教師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可見,今后就不會出現類似案例中的古老師那樣發生工傷卻“有冤無處訴”的現象了。 (本刊特約法律評論員 解立軍)
《中國教育報》2006年7月31日第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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