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亡補助金如何分配?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領取”是否代表“占有”,在字面上看,是不能得到肯定的。
況且,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在直系親屬間應如何分配,更缺乏法律規定,往往成為工亡職工親屬之間矛盾的導火索。
先看看我國建立工傷保險制度后,對此的相關規定吧。
《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職工因工死亡,應按照以下規定發給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按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六個月的標準發給。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發給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的死者的親屬。其標準為:配偶每月按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四十發給,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按百分之三十發給,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加發百分之十。撫恤金總額不得超過死者本人工資。供養親屬的范圍和條件按照現行的有關規定執行,供養親屬失去供養條件時不再享受該項撫恤金。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四十八個月至六十個月的金額,具體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符合第二十二條規定享受傷殘撫恤金期間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按全額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發給。
《工傷保險條例》實施之后,增加了“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的規定,雖然明確了領取的主體,但并未明確分配的主體和比例。
再看看分配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分配的地方規定吧。
山東省社會勞動保險事業處關于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發放問題的復函【(97)魯社險函字13號】1997年12月16日
濱州地區勞動局:
你地區鄒平縣勞動局十一月四日《關于魯勞發[1997]60號文件有關問題的請示》收悉。所詢“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是否作為遺產處理及如何分配”問題,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是對死亡職工遺屬的一種經濟補償,不能作為死亡職工遺產對待,其領取順序為:1、有父母(包括養父母,下同)無配偶的,發給父母;2、有配偶無父母的,發給配偶;3、既有父母又有配偶的各發半數;4、既無父母又無配偶的,按下列順序發給:①子女②共同生活未滿十六周歲的弟妹③其他供養親屬④生活在一起的其他親屬。
請你們將上述意見告知鄒平縣勞動局。
由于上述文件為地方文件,且為《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實施期間。此復函的效力并不為所有人認可。
從法學理論上,有如下幾種觀點:
1、“遺產說”。 將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確定為工亡職工的遺產,由其法定繼承人根據《繼承法》規定平均分配。
這種做法是存在問題的。《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雖然工亡補助金也是公民死亡時發生的,但與遺產有著本質區別。第一,工亡補助金屬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用人單位發放給工亡職工直系親屬的社會保險待遇,其在任何時候均不屬于死亡公民個人的財產;其發放義務人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用人單位,權利人則是工亡職工的直系親屬,與工亡職工本人并無權利義務關系。第二,《繼承法》詳細規定了遺產的范圍,其中并不包括工亡補助金。第三,任何公民均可以在生前立遺囑處分自己的遺產,如未立遺囑,死后也可以依照法定繼承分配該公民的遺產;而公民在生前無法也不可能處分工亡補助金。如公民立遺囑將工亡補助金給直系親屬以外的人,將因違反《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而無效。第四,如果確定工亡補助金屬于遺產,則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也有權分得該項的一部分,根據《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而且根據《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如按遺產處理工亡補助金,繼承人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這樣做顯然和《工傷保險條例》及稅法的有關規定相悖。
2、家庭整體預期收入損失
根據婚姻法等法律規定和原理,夫妻對雙方的共同財產享有共同的處理權,對共同的債務負共同清償的義務。對死者收入享有獲取和支配權利的家庭成員,就是其配偶。死者的父母和子女對該預期的將來的收入,并不具有法律上的處分權,也不承擔法律上的義務。故此,對作為“家庭整體預期收入損失”補償的工亡補助金,子女仍應享受一定的請求權,即配偶享有主要請求權,子女享有部分請求權。
實踐中的做法,雖然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不是遺產,但一般按遺產的分配原則進行分配的為多數。故此,有必要在《工傷保險條例》或相關文件中,制定明確的分配規定,避免司法適用的混亂與懸殊,保護工亡職工遺屬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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