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國許多地方發生了洪水災害,水災不可避免地會造成人員傷亡,那么哪些情形應按工傷處理或給予補償呢?
上班時因水災傷亡屬工傷
雖然水災屬不可抗力,即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在很多商業保險中,不可抗力通常被列為免責條款。但工傷保險是為了保障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工傷保險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只要是工作時間、在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均應認定為工傷。水災中,正在上班的人員,以及因工作到災區出差期間發生傷亡或者下落不明的,當屬其列。
受指派搶險救災傷亡視同工傷
水災中,各單位人員參加搶險救災,其中有很多是由有關部門、有關單位組織的。搶險救災難免發生搶險救災人員傷亡或者下落不明。《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規定,職工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視同工傷。職工由所在單位組織或者指派參加搶險救災的,應視為履行職務行為,傷亡者按照工傷處理;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被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志愿服務傷亡雖非工傷也能獲賠
工傷保險條例》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即有權申請工傷認定的主體,限于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而志愿者在從事志愿服務時,并不屬于“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因此,從事志愿服務傷亡不能申請工傷認定,也無法享受工傷待遇,但這并不等于沒有其他救濟渠道:一、符合烈士條件的可批準為烈士,依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給予撫恤;二、志愿服務活動的組織者為志愿者辦理了人身保險,可獲得保險理賠;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5條規定:“為維護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損害,因沒有侵權人、不能確定侵權人或者侵權人沒有賠償能力,賠償權利人請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即有明確受益人的,可以要求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
非因工傷亡所在單位也要擔責
水災中,如果員工不屬于因工傷亡,雖不能按工傷處理,但用人單位也必須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的規定,給予一定補償。一、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醫療時,其停止工作醫療期間連續在6個月以內者,按其本企業工齡的長短,由該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發給病傷假期工資,其數額為本人工資60%至100%;停止工作連續醫療期間在6個月以上時,改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月付給疾病或非因工負傷救濟費,其數額為本人工資40%至60%,至能工作或確定為殘廢或死亡時止。二、非因工負傷醫療終結確定為殘廢,完全喪失勞動力退職后,病傷假期工資或疾病非因工負傷救濟費停發,改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發給非因工殘廢救濟費,其數額按下列情況規定:飲食起居需人扶助者為本人工資50%,飲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為本人工資40%,至恢復勞動力或死亡時止;部分喪失勞動力尚能工作者不予發給。三、非因工負傷死亡時,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付給喪葬補助費,其數額為該企業員工平均工資兩個月;另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其供養直系親屬人數,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其數額為死者本人工資6個月到12個月。
(作者系江西興國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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