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華西都市報》報道,午休期間上廁所摔倒死亡算不算“因公犧牲”?近日,四川瀘州市江陽區黃艤鎮黨政辦工作人員朱繼宏,午休期間在廁所摔倒,搶救無效死亡,被認定為“因公犧牲”后引發爭議。黃艤鎮政府負責人表示:朱繼宏系在周六加班午休期間,不慎摔倒后引發顱內出血死亡,認定為“因公犧牲”符合相關規定。
古人把上廁所稱為“出恭”,所以如果我們說朱繼宏是“因恭犧牲”,應該不會有什么爭議。這四個字準確交代了事件的起因和結果,本來非常簡單的一起意外死亡事件,因朱繼宏所在單位對其的偏袒和愛護,而激起了眾怒。公眾為什么憤怒,想來還是有原因的。
首先,從常識上判斷,因公犧牲至少要滿足兩個條件:1、在工作時間內,2、死亡原因是由工作引起的。現在黃艤鎮政府認定朱繼宏為“因公犧牲”,只滿足了第一個條件,即朱繼宏是在加班午休期間不慎摔倒后死亡的。但死亡原因,卻與工作一點關系都沒有。
類似的案例此前媒體多有報道,比如去年年底,深圳一名警長參加應酬,席間喝了大量洋酒軒尼詩,最終醉酒身亡。隨后,這位醉臥酒場的警長不僅被認定為“因公犧牲”,還被評為烈士。對此,交警部門的解釋是,之所以上報因公犧牲和烈士,主要是想從名譽上彌補他,為家屬多爭取撫恤。再比如,2000年的時候,安徽省東至縣原財政局預算外資金管理局局長江某到合肥出差期間嫖娼,因費用與發票問題和三陪女發生爭吵,被三陪女的男友刺死,最后江某卻被認定為“因公出差、以身殉職”。與他們相比,朱繼宏恐怕算是死得“偉大”的了!
其次,作為公民,同樣是意外死亡,公職人員與平民百姓的境遇相差懸殊,最終導致同命不同價,在情感上讓人難以接受。7月26日,央視《今日說法》做了一期節目,探討“火車算個啥東西”。為什么要研究火車?因為南京鐵路部門一名職工在下班途中被火車撞死,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傷害的,應該享受工傷待遇,可南京勞動主管部門卻提出了一個令人匪夷所思的問題,“火車不是機動車,所以不能認定為工傷”。結果,官司一打就是5年,盡管這名職工最終獲得了“工傷認定”,家屬也得到了寬慰,但個別執法者在這起事件中的冷漠和刁難,卻深深傷害并辜負了公眾的信任。
心比心,也就不難理解公眾為何對朱繼宏被認定為“因公犧牲”如此反感和憤怒了。且不論“上廁所摔死”算不算“因公犧牲”,假如這個倒霉的人不是朱繼宏,而是機關里的清掃工,這名清掃工最后被認定為“工傷”的概率有多大呢?能獲得多少補償呢?人生而平等,為何在授予榮譽的問題上,在死得偉大與卑微的問題上,竟因人而異了呢?
朱繼宏只有29歲,青年才俊,死得惋惜。公眾之所以對其“因公犧牲”不滿,并非針對個人,而是那些斑駁的丑陋,早已超出大眾的想象,因此才“不憚以最壞的惡意來推測”。當然,還有一種可能,也許這個誠懇的青年和我們一樣,并不認同“因公犧牲”這個說法,這不過是有關部門的一廂情愿和思維定勢罷了。---------《華西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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