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2010年12月8日發布消息,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修改工傷保險條例。修改后的工傷保險條列擴大了工傷認定的范圍。除機動車事故以外,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非機動車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也應當認定為工傷。因工死亡一次性補助金調整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執行全國統一標準,實現“同命同價”。
《工傷保險條例》此次修改順應了民意呼聲,保護了工傷職工的權益,體現了政府的善政理念。此次修法對不注重安全生產,不尊重職工權利的用人單位也具有警示意義。其中亮點可圈可點,值得期待。
但是,換個角度講,前移監管關口,加大企業違法生產成本,從源頭上堵住工傷事故漏洞,減少工傷事故更為重要。在筆者看來,為了確保廣大職工安全權利,降低事故幾率,除了嚴格保護工傷死亡職工利益以外,應該加上法律制度的金箍,認真履行工傷認定與賠償程序,切實保護工傷職工的工傷權利。
現實生活中,除了機關事業單位外,沒落實工傷待遇的用人單位特別是小企業、小作坊還有很多。除了上下班工傷難以認定,工傷死亡職工家屬難以獲得合理補償以外,勞動者因工傷殘維權無門的事情屢見不鮮。從媒體報道來看,勞動者傷殘頻發的原因多與勞動條件差,勞動強度大,沒有受到專業培訓,企業安全防護措施不夠有關。據中國青年報報道,廣東商學院謝澤憲教授、中山大學黃巧燕教授等人曾開展過一項工傷課題調查。他們對珠三角地區38家醫院、1家職業病防治醫院的問卷調表數據顯示,71.8%的企業發生過很多次工傷。他們據此認為,高速發展的GDP指標掩蓋了工傷的社會問題,違背了科學發展觀的內涵。
因此,從源頭上加強對勞動者的權利保護,減少工傷事故比工傷事故賠償更重要。比如,改善勞動者的工作條件,關注勞動者安全培訓、休息權利、工傷保護等等。盡管《勞動合同法》早已生效,《侵權責任法》已經出臺,但是我們不能寄希望于靠幾部法律就一勞永逸,對勞動者加強勞動保護,關鍵要靠執行法律制度。
為勞動者辦理工傷保險,本是用人單位的義務。但是,不少勞動者(特別是農民工)存在流動性大,勞動關系確認難、工傷待遇索賠程序復雜的問題,而且,多數勞動者就業技能單一,法律意識不強。為了保住飯碗,職工即使明知用人單位違規操作,侵犯其勞動權益,也只能忍氣吞聲,違心接受不辦工傷保險,不支付工傷賠償金等霸王條款。
因此,擴大工傷認定范圍,提高工傷事故死亡賠償標準,只是重視維護職工權利的一個方面,前移監管關口,提高法律制度執行力,增加用人單位的違法成本,更有必要。---內蒙古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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