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員工能否認定工傷
案情簡介
吳某從2008年1 1月開始在廈門某公司從事保潔工作,雙方約定每周上班5天,每天工作2小時,每小時工資10元。2010年6月20日,吳某在公司從事保潔工作時,突然感覺劇烈頭痛。公司立即通知吳某的家人,并送吳某到醫院救治。吳某于6月21日因搶救無效死亡。
吳某家屬以吳某與廈門某公司建立勞動關系,在工作崗位突發急病在48小時搶救死亡為由,要求廈門某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而公司以吳某與公司建立的不是勞動關系,而是一種雇用勞務關系,拒絕支付吳某家屬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案例分析
在《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前,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發的《關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原勞社部發[2003] 12號)對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作了規定。《勞動合同法》也將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時間、簽訂勞動合同的形式、終止勞動合同的形式、補償.勞動報酬的支付周期等在特別規定一章作了規定,但并沒有對非全日制員工在工作時受傷及發生勞動糾紛時應如何處理作出規定。不過,該意見對非全日制人員與公司發生糾紛的處理作了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履行勞動合同引發的勞動爭議,按照國家勞動爭議處理規定執行。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八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的用工形式。本案中,吳某每天的上班時間為2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為1 0小時,并沒有超過《勞動合同法》規定非全曰制用工的工作時間,符合了非全日制用工形式。
因此,筆者認為,吳某與公司之間建立的是一種特殊的勞動關系,其與公司之間的糾紛應根據《關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按勞動爭議處理規定執行。
《關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建立勞動關系的非全日制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發生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被鑒定為傷殘五至十級的,經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結算傷殘待遇及有關費用。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第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本案吳某在上班時突發急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并不是因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行之一而死亡的,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視同為工傷的規定。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吳某是因工死亡,公司應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支付因工死亡的工亡補助金。
由于我國現有法律法規并沒有對非全日制用工發生爭議及社會保險等作出規定,只有在2003年原勞動部《關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作出規定。我國的用工形式越來越靈活,國家應盡快對一些特殊群體(如退休返聘人員、大學生暑期打工)的用工形式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
作者 李小云
單位 福建省廈門市勞動保障監察支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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