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得工傷保險后還能申請意外傷害保險嗎?
作者:王丹 來源:www.wnpump.cn 發布時間:2012-07-17 09:52:00 瀏覽量:
案例
朱某是一港口貨運公司員工。2011年12月,朱某因業務需要到武漢出差,公司派車接送。在趕往武漢途中,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滑出路面側翻,造成朱某脊椎骨折,肋骨骨折。事后朱某向公司申請工傷鑒定并獲得3萬元賠償。又因朱某購買了意外傷害保險,其欲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爭議焦點
朱某在獲得工傷保險賠償之后能否再向保險公司申請意外傷害賠償?
第一種意見認為朱某不能同時獲得意外傷害保險賠償與工傷保險賠償,否則當事人會取得大于損害之賠償,違背法律精神;
第二種意見認為工傷保險與意外傷害保險存在性質差異,二者并無沖突,朱某可以在獲得工傷賠償之后再向保險公司申請意外傷害保險賠償。
解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一、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很顯然,朱某在為公司辦理業務外出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應認定為工傷無可爭議,因此,朱某理應獲得工傷保險賠償。
二、《保險法》第2條規定了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可以看出,朱某向保險公司申請意外傷害保險賠償的前提是雙方存在保險合同,且該合同是雙方平等自愿的真實意思表示。此外,該合同屬于市場經濟主體之間的商業行為,這一點有別于工傷保險的強制性和社會保障性。
《工傷保險條例》與《保險法》均未作出工傷保險賠償與意外傷害保險賠償只能二者擇其一的法律性規定。
綜上,朱某可以在獲得工傷賠償之后再向保險公司申請意外傷害保險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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