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災害中履行職務受傷應否認定工傷?
一般工傷認定要求“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在自然災害發生的同時,履行工作職責并受傷的情形,分析“因果關系”,好像更直接的原因應該是“自然災害”。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對此種情形作出了如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處理涉及汶川地震相關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意見(二)》的通知(法發[2009]17號)
十三、地震期間,勞動者因履行職務受到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享受工傷待遇。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地震中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
十四、地震期間,用人單位為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恢復交通、通信、供電、供水、排水、供氣,搶修道路,保障食品、飲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應,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等過程中,臨時雇用員工受到傷害的,可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與低溫雨雪冰凍災害有關的行政案件若干問題座談會紀要(法[2008]139號)
四、關于工傷認定類行政案件的處理
(一)臨時雇用員工的工傷認定。低溫雨雪冰凍災害期間,用人單位為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恢復交通、通信、供電、供水、排水、供氣、道路搶修、保障食品、飲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晶的供應、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等過程中,臨時雇用員工受到傷害的,可視為工傷,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理。
(二)工作時間的認定。低溫雨雪冰凍災害期間,工作時間應作寬泛理解,不僅指企業明確規定的上班至下班時間段,還應包括企業當班組長、班長或者某項具體工作負責人同意和安排的臨時加班工作的時間。
(三)工作場所的認定。鑒于災害期間的特殊情勢,對于工作場所的認定,應當綜合考慮工作職責、工作性質、工作需要、工作紀律等因素。某些勞動者可能存在多處或者不固定的工作地點和工作崗位,也有可能在企業住所地以外的場所,應當根據具體案情從寬掌握。原則上,凡是與職工的工作職責相關的場所,一般應認定為工作場所。
(四)上下班途中的認定。低溫雨雪冰凍災害期間,上下班的路線、不宜只嚴格掌握為工作地點和居住地點之間特定的、固定的路線。只要路線沒有顯失合理且方向正確,一般應予認定。
不難看出,“自然災害”情形下,對“工作時間”“工作場所”“上下班途中”都做了較為擴大的理解,對工傷職工作出了更為有利的解釋。
張士謙
工傷賠償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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