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超期是指用人單位、傷者或其近親屬、工會在要求認定工傷時超過了法律規定的工傷認定時效。對那些認定工傷超期的勞動者,為尋求賠償訴至法院,法院該如何保護其合法權益呢?
作為人民的法院,首先對勞動者或其近親屬起訴的工傷賠償案件進行受理。受理后,法院對勞動者的“工傷”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工傷標準進行審查。經審查,能認定勞動者的“工傷”符合工傷條件的,又是及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而耽擱工傷認定的,法院可判用人單位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予以賠償。當然,為此所支出的醫療費、工傷待遇等費用由用人單位自身承擔,而不是由勞動保障部門承擔。從這個角度上,體現了對用人單位不履行義務的懲罰性。然而,實踐中很少有用人單位為工傷受害者申請工傷,處于弱勢的工傷受害者有時沒有用人單位的協助是無法申請工傷認定的。相反,如果受理后,經審查,發現勞動者的傷情符合工傷條件,但由于勞動者自身不積極行使權利而造成無法認定工傷,勞動者自己存在過錯,在這種情況下,所謂的工傷也只能按照人身損害“享受”賠償了。但此時人身損害賠償并不是無期限的,而是自勞動者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時的一年內,一旦超過一年的時效,人身損害賠償也是不受法律保護的。由此可見,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或工傷受害者自身的原因所致的工傷認定超時效,一旦作為案件起訴到法院,法院對其處理結果是大相徑庭的。
人身損害賠償與工傷賠償均是勞動者遭遇工傷的賠償方式,相對而言,工傷賠償要遠比人身損害賠償來的實惠。無論是從賠償標準還是從賠償金額上看,工傷賠償均高于人身損害賠償。可見,工傷賠償才是勞動者遭受工傷理應選擇的最佳保護方式,也是最能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方式。
作為受害人的勞動者,在不幸遭遇工傷的同時,應積極申請認定工傷維權,以免超時效,為自己贏得更多的本應屬于自己的合法權益。(扶溝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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