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公司司機李某,在駕駛本廠貨車運輸貨物途中,因操作失誤,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肋骨骨折。事后向公司提出工傷待遇申請,公司以已實行內部生產經營承包責任制,將汽車隊承包給王某為由,拒不承擔李某的工傷保險費用。請問:公司的這種做法合理嗎?
案例分析:公司以把車隊承包給本廠職工王某為由,不承擔職工的工傷保險責任是違反法律法規的。
企業內部承包合同,顧名思義,就是企業與內部職工之間簽訂的為完成一定生產(銷售)任務而約定的權利、義務的協議,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企業內部常見的生產經營方式之一。其特點為:(一)企業內部承包合同的主體是作為用人單位的企業和與之具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二者之間具有管理與被管理、支配與被支配的關系,屬于不平等主體;(二)企業內部承包合同的共同客體是企業生產經營秩序;(三)企業內部承包合同的內容只是該企業生產、經營環節和與之有關的內容;(四)企業內部承包合同主體之間相互有隸屬關系,勞動者一般是使用企業提供的生產資料和勞動工具,按照企業的操作規程和規章制度親自履行義務,勞動者除受合同的約束外,還要受企業意志的約束。
企業實行內部經營承包責任制,是企業內部經營管理的一種方式方法,企業與職工個人簽訂承包合同,并未改變企業和職工的勞動關系,也未改變承包者的職工身份,國家沒有任何法律法規允許企業可以將職工社會保險福利待遇轉嫁到企業內部承包經營者身上。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分立、合并、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
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企業破產的,在破產清算時依法撥付應當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所以,企業與職工“承包合同”中規定了傷殘亡由承包人個人負責的條款,屬于無效條款,因為這種做法不符合我國法律法規。因此,企業實行了經營承包,也必須按照國家政策法規保障職工的社會保險權益。
(市人社局法制科 高玉紅)
本文地址:http://www.wnpump.cn/lunwen/4872.html
上一篇: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傷賠償標準適用問題
下一篇:人社局自我糾正工傷認定是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