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謝米養受李進隆之邀去浦北縣福旺鎮楓木村委會老碰田山嶺上伐木,該林木的購買者是余順基。余順基與李進隆口頭約定:李進隆購買伐木工具,選定伐木工人,負責伙食,自行安排工作時間和工作量。余順基按伐木噸數給李進隆計算工錢,李進隆把工錢分配給手下的工人。伐木過程中,謝米養不慎被滑倒的林木壓倒受傷,臥床治療兩月后經鑒定為十級傷殘。謝米養將余順基告上法庭,要求支付賠償費共計29301.4元。
【爭議】
第一種觀點:謝米養是受李進隆之邀去伐木的,故與李進隆是雇傭關系。余順基和李進隆之間是明顯的承攬關系。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故謝米養的賠償費應當由李進隆承擔。
第二種觀點:謝米養、李進隆是同事關系,同時與余順基為承攬關系。謝米養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受傷的賠償應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的規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此案中的定作人余順基并無過錯,故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但考慮到余順基是謝米養等人勞動成果的直接受益人,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均沒有過錯,但一方是在為對方的利益或共同的利益進行活動過程中受到傷害,可以責令對方或受益人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
筆者主張第二種觀點。
【法理分析】
承攬關系與雇傭關系的區別
1、定義不同。雇傭關系,是指當事人約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的期間內,為他方提供勞務,對方給予報酬。承攬關系,即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他方按工作給付報酬。《合同法》第251條規定:承攬合同指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2、地位不同。承攬是以勞務發生結果為目的,因此承攬人負擔提供勞務的義務,勞務不過是發生承攬結果的手段。承攬關系中定作人與承攬人之間是平等的。雇傭關系中雇主與雇員之間是一種服務、服從的關系。
3、判斷標準不同。判斷行為人是雇員還是承攬人,其根本標準在于雇主是否對其有指揮和監督的權利,如果勞務的提供方可以自行決定其工作的各項內容則應當為承攬人,否則即為雇員。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區分:
(1)報酬的給付以工作時間還是工作效果為標準。雇傭通常以工作時間的長短作為工資的依據,而承攬人的報酬是以工作效果來判斷的。
(2)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工作進程是否由勞務提供方自行決定。如果能夠自行決定,自然是承攬人,如果需要根據對方的意思來決定,則為雇員。
(3)是誰提供工作的工具和設備。雇員一般使用雇主提供的勞動工具和設備,但承攬人一般是自備工具。
(4)領取工資的方式是固定的還是一次性的。雇員領取工資的方式一般是比較固定的,但承攬人則比較自由,一般是一次性領取。
4、法律責任不同。依《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9條、第10條、第11條規定,在雇員、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自身損害的歸責原則是不同的,雇員損害賠償原則,是無過錯責任原則。雇傭損害賠償由雇主舉證證明其損害的發生是由不可抗力引起或由雇工故意行為造成的損害,可以免責。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自身損害的,原則上由承攬人自己承擔,歸責原則為過錯責任原則,但在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情形下,定作人依其過錯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來源:浦北縣法院)
本文地址:http://www.wnpump.cn/lunwen/5140.html
上一篇:職工退休后重新就業受傷能否認定為工傷
下一篇:停工留薪期時長與待遇如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