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周某于2010年7月l0日入職某家具廠任木工。某家具廠沒有為其參繳社保。2010年10月22日,周某在工作過程中受傷,經認定為工傷。2011年9月28日,中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周某為十級傷殘。同年11月l1日,周某申請仲裁,請求某家具廠支付相關工傷保險待遇。某家具廠不服該十級傷殘鑒定結論,于2011年12月1日申請復查,復查結果維持原來十級傷殘鑒定。某家具廠仍不服,向廣東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申請重新鑒定。2012年3月27日,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向某家具廠發出《省級鑒定通知書》,通知周某本人于2012年4月25日下午3點30分帶相關資料到省勞動能力鑒定中心進行重新鑒定。該通知同時注明逾期未到場接受鑒定,本通知視為失效。周某未到省勞動能力鑒定中心進行重新鑒定。5月22日,中山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某家具廠支付周某相關工傷保險待遇。某家具廠以重新鑒定結果還沒有作出,仲裁裁決違反法律程序為由,向法院申請撤銷該仲裁裁決。
爭議焦點
本案重新鑒定程序是否已啟動,從而導致仲裁裁決違反法定程序?
案例分析
對于本案爭議焦點,有三種不同的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市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某家具廠按規定已向省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鑒定,且省級勞動能力簽定委員會已發出進行重新鑒定的通知,說明重新鑒定的程序已啟動。“逾期未到場接受鑒定,本通知視為失效’只是表明如果周某未按時到場接受鑒定,該通知無效而已,并不代表某家具廠沒有提出重新鑒定,省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仍然可以發出重新鑒定的通知。如果不認定重新鑒定程序已啟動,會誘發道德風險:重新鑒定需要勞動者本人親自到場接受鑒定,勞動者認為自己的傷情達不到勞動能力傷殘等級,或重新鑒定會導致降低其傷殘等級的,往往可能不同意進行重新鑒定,不配合重新鑒定,從而使重新鑒定無法進行。在這種情況下,如不認定重新鑒定程序已啟動,就會導致重新鑒定程序形同虛設。這樣一來,對用工單位有失公平。因此,在本案中,重新鑒定程序已啟動,仲裁要等待重新鑒定結論,否則仲裁裁決是違反法定程序的;
第二種觀點認為,重新鑒定程序并未啟動,因為省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沒有正式受理某家具廠的申請。根據省級鑒定通知書,當天鑒定時需勞動者本人到場,且需帶齊如下的資料:其一,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復印件;其二,首次鑒定結論(復印件可)和復查鑒定結論原件和復印件:其三,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其四,與工傷有關的原始和近期的病歷資料原件和復印件,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原件和復印件及相關的檢查報告原件和復印件;其五,大一寸彩照一張黏貼在勞動能力鑒定表上,與工傷有關的受傷時和近期的×光片、CT、MR(核磁共振),因此,省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重新鑒定申請的受理,是以勞動者到場且提供資料齊全為準。而在本案中,周某逾期未到場接受鑒定,所以重新鑒定程序并沒有啟動。
第三種觀點則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款分別規定,“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相關資料”、“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此規定表明,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鑒定申請即受理了當事人的申請,因此,本案重新鑒定程序已啟動。但因周某未到場接受鑒定導致通知書失效,通知書失效也就伴隨著重新鑒定程序結束。那么,重新鑒定結果是什么呢7該種觀點認為,由于省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而重新鑒定程序已結束,那么,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鑒定即為最終結論。
從形式來看,第二種和第三種觀點截然不同,然而從保護工傷職工角度來看,第二種和第三種觀點并沒有實際區別:無論是重新鑒定程序未啟動或已結束,都不會導致仲裁裁決違反法定程序。但第一種觀點卻指出了問題的癥結所在:鑒定程序規則缺失導致對當事人雙方權益保護的失衡,從而容易誘發道德風險,因此,亟需完善鑒定程序規則。針對此,筆者認為,應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有權向省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受理申請后,需要工傷職工到場接受再次鑒定的,工傷職工應當配合鑒定。工傷職工不配合鑒定,直接申請仲裁,仲裁委應中止審理,等待重新鑒定結果。
作者單位: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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