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完善,擴大社會保險的覆蓋和參保人數成為社會的主流呼聲。社保部門也紛紛出招,來順應這一潮流。其中山東濰坊、江蘇南通社保部門允許并鼓勵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可謂是一個創新。在此,筆者就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問題淺要分析:
從工傷保險的發展歷史來看,工傷保險是從雇主的人身損害過錯賠償和無過錯賠償發展而來。工傷事故責任本身就是雇主的侵權責任問題,其首先是雇傭者即單位作為雇主的責任,只是為了更好地保障工傷職工的利益,同時也為了分散用人單位的風險,用人單位通過支付保險費的方式組成工傷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構成),工傷職工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所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前提是存在勞動關系。
所謂靈活就業人員是指以非全日制、臨時性和彈性工作等靈活形式就業的人員。包括在各級檔案寄存機構寄存檔案的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失業人員、辭職人員、自謀職業人員,檔案寄存期間經勞動人事部門批準退休人員,已辦理就業失業登記的未就業人員,從事個體勞動的人員,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由此可見,靈活就業人員無固定的工作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的靈活形式就業的人員。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是自己進行繳納,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規定,所以,盡管擴大工傷保險的覆蓋范圍有利于勞動者權利的保護和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但是這與工傷保險立法本意相背。
允許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其申請工傷時,根據《工傷認定辦法》第六條“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勞動、聘用合同文本復印件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人事關系的其他證明材料;……”的規定,申請人只有提交了存在勞動關系或者人事關系的證明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才可以受理,然后才能作出是否認定工傷的決定。靈活就業人員無用人單位,其申請工傷不符合前提條件,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能受理。
靈活就業人員屬于無固定工作的人員,如何認定工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的規定,如何界定其工作時間、工作場所、上下班途中等情形,這給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帶來很大困難。因其工作的靈活性是否會導致只要其參加了工傷保險,他一天24時受到的任何傷害均可認定為工傷的結果出現,這樣對于有固定工作的職工來說太不公平,同時對于社會保險基金本來就短缺的我國來說,具有極大的不合理性。
靈活就業人員認定工傷后,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傷殘鑒定后,五至十級傷殘的一次性就業補助金(或者傷殘津貼)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這費用應當由單位支付,因其無單位,這部分費用誰來承擔?難道還是從社會保險基金中來支付?
綜上,擴大工傷保險覆蓋范圍的初衷是好的,也符合發展趨勢,但是允許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還是需要相關配套的改革。就目前來說,在相關的工傷保險法規未修改的情況下,筆者不同意將參加工傷保險的范圍擴大至靈活就業人員。(作者單位:山東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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