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3年3月11日14時,張某某駕駛一重型貨車在五蓮縣高澤鎮駐地處,與徐某某駕駛的魯LK7723號貨車正面相撞,致徐某某及徐某某車上乘客劉金強受傷。經交警五蓮大隊認定,此次事故張某某負全部責任。劉金強的傷情經鑒定為一個八級和一個十級傷殘。劉金強起訴要求張某某等賠償各項損失16萬余元。
另查明,劉金強系農業人口,劉金強從2011年6月12日至事故發生時在五蓮縣某機械制造廠(系個人獨資企業,位于五蓮縣城工業園區內)工作。2009年,劉金強與五蓮縣高澤鎮水西河子村村民委員會及該村村民劉某簽訂協議,將其家庭所承包的全部承包地調整給該村村民劉某耕種。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戶籍登記地為農村的賠償權利人,其傷殘賠償金是否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應當綜合賠償權利人的居住地、主要收入來源等因素確定。劉金強在庭審期間提交了高澤鎮水西河子村委會的證明及調整土地協議書等證據,表明劉金強已不再主要依賴農村土地收入為生活來源。綜合劉金強在一審期間提交的五蓮縣某機械制造廠的證明、勞動合同書、部分工資表等證據,對于劉金強的傷殘賠償金應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
一審判決后,被告未上訴,該判決已生效。
分歧
第一種意見認為,應按農村居民標準計算,其理由是:按相關規定,雖主要收入來源于企業工作收入,但沒在城鎮連續居住,其生活的支出、個人的消費等還在農村,故應按農村居民標準計算。
第二種意見認為,殘疾賠償金是對受害人未來收入損失的賠償。對有固定工作和以其為主要收入來源的農村居民,雖未在城鎮居住,其傷殘賠償應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
評析
殘疾賠償金除地區差異之外,還存在農村和城鎮區分。對于在工礦企事業有穩定工作和以其為主要收入來源的,但又未在城鎮居住生活的農村居民,因傷致殘,應按何種標準計算其殘疾賠償金?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1、殘疾賠償金是對受害人未來收入損失的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據此可得出,殘疾賠償金是對受害人因喪失勞動能力而導致收入損失的賠償。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關于殘疾賠償金的相關規定,亦采用了其是對未來收入損失賠償的觀點。可見,殘疾賠償金與受害人的收入損失情況緊密相關,其所受損收入的主要來源決定殘疾賠償金應適用何種標準計算。如因交通事故致殘,主要致使受害人不能從事原有單位(企業)固定工作的,其相關損失應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更為合理。如主要致使受害人不能再從事純農業生產或導致農業生產收入減少的,則可按農村居民標準計算。
2、隨著我國城鄉統籌的推進,城鄉二元化的差距越來越小,特別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商品的廣泛流通,農村和城鎮在物價水平、消費水平等方面差距越來越小,一些發達地區的表現更是如此。如僅僅以生活和消費在農村為由,按農村居民標準計算相關損失有失公允。同時,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加快,戶籍制度改革的推進,城鄉區別雖然仍然存在,但這種差別也是在逐漸縮小。因此,基于歷史原因所形成的城鄉差別而適用不同的賠償標準也應逐步取消。
綜合本案,劉金強雖未在城鎮居住,但其主要收入來自城鎮務工收入,此次交通事故主要影響的是其務工收入,而非農業生產收入,故殘疾賠償標準應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 (作者單位:山東省五蓮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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