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企業用工越來越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爭議呈現高發態勢,勞動爭議糾紛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趨勢,影響了社會的和諧穩定和經濟的健康發展。
1、勞動爭議案件增多的主要原因
當前勞動爭議糾紛案件增多的原因十分復雜,有外部的企業改制不完善、勞動部門監管缺位,也有內部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法律意識差的原因。
一是用人單位管理不規范。有的用人單位法律意識不強,未取得合法的經營資格即非法用工;有的用人單位故意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有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后,不能為勞動者繳納“三金”;有的則采取簽訂“霸王合同”、“生死合同”等方式,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二是勞動者流動性大、法律意識不強。近年來,進城務工人員日益增多。由于務工者法律意識不強,未要求用人單位與自己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加之用人單位技術培訓、安全條件不到位,滋生了許多工傷事故的發生,導致工傷事故發生后無力賠償,引發了許多勞動爭議糾紛。
三是勞動保障部門監管不力。由于立法滯后等多方面的原因,勞動保障部門的行政執法權力相對較弱,強制性手段有限,在執法過程中對企業違法用工、非法用工的懲處不夠有力,對企業的威懾力不大,加之有的行政執法人員不作為、亂作為,企業違法用工現象屢禁不止。許多企業的工會組織沒有完整的機構,有的甚至形同虛設。勞動者對工會的信任度下降,大量的勞動關系矛盾在企業內部得不到及時解決,最終引發勞動爭議糾紛,訴至法院。
2、遏制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上升的對策
勞動爭議案件的高發、多發態勢,對社會經濟跨越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勢必產生不利的影響,而要有效遏制勞動爭議案件的多發勢頭,必須標本兼治,形成合力,才能從根本上減少勞動爭議糾紛的發生,有效化解勞動爭議。
一是完善相關立法,著力健全勞動爭議糾紛解決的法律機制。現有的勞動法律,僅僅是彌補了我國立法上的部分缺陷,關于勞動爭議糾紛的立法工作仍然尚待進一步加強,以更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
二是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著力加大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力度。落實司法為民要求,用法律手段維護勞動者的正當權益。要充分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案件,做到優先立案,優先受理,優先開庭,優先執行,努力提高辦案效率,減少當事人不必要的訴累。
三是加大法制宣傳力度,切實增強用人單位的法律意識。積極開展法制進企業活動,加大對《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宣傳力度,切實增強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律意識,使企業和勞動者雙方形成共同合作、互相尊重共識。對發現企業經營中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行為,及時發出司法建議,幫助企業健全制度,規范管理,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勞動爭議糾紛的發生。
四是建立多元化的勞動爭議調處機制,著力形成化解勞動爭議糾紛的合力。充分發揮勞動保障部門、工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仲裁委員會等部門的職能作用,共同化解日益增多的勞動爭議。通過加強與工會、勞動保障部門、仲裁機構等相關職能部門的聯動,將調解貫穿于解決糾紛的全過程,力求將矛盾解決在萌芽狀態。對于在企業轉型改制中產生的帶有普遍性的歷史遺留問題,會同政府、企業工會或職工代表,引導雙方協調解決糾紛,維護社會的穩定。
五是完善社會保障機制,切實加強對用人單位的行政監管力度。積極完善各種社會保障機制,為勞動者提供養老、醫療、工傷等必要的社會保障。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大對各類企業的用工制度、用工情況的督查力度。對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等違法用工現象,及時予以教育糾正,對情節嚴重的要依法追責,并予以處罰,讓用人單位感受到法律的威嚴,讓依法用工成為每個企業的內在要求和自覺行動,為建立和諧融洽的勞資關系提供必要的社會保障。(作者單位: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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