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陸某從事特殊工種,于2006年6月年滿55歲退休,2011年10月被醫院診斷為彌漫性實質性肺病、原發性高血壓(3級,極高危);2013年4月2日被疾病控制中心診斷為鑄工塵肺I期;2013年4月25日被認定為工傷;2013年6月6月被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4級傷殘、部分護理依賴,鑒定結論于6月8日送達;2013年6月22日死亡。2015年12月25日,陸某的女兒向市人社局郵寄工亡認定申請,沒有得到批準,隨后申請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要求確認人社局行政不作為。
爭議焦點
1、人社局認定職工工傷后,是否應當再次認定工亡?
2、工傷人員被認定為工傷后死亡,是否可以享受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案例分析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職工因工死亡的可以享受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其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陸某201 3年6月死亡,上一年度(2012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24565元,如果可以享受,陸某的近親屬即可得到491 300元的補助,如果再加上6個月的喪葬補助金,對當事人的利益影響重大。認定工傷后死亡的現象十分普遍,此案具有較大研究價值。
職工被認窟為工傷后死亡,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是否應當作出工亡認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所在單位、工傷職工、近親屬及工會組織均可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受理并作出認定決定。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據《工傷保險條例》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其實質是對該事故傷害或職業病傷害是否符合認定為工傷情形的判定,對同一起事故只能作出一個判定,否則就會出現不一致的結論。事故傷害程度并非工傷認定履行的職責,而是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完成。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死亡,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其為工亡,只是對明顯事實的判定,是工傷認定的特殊情形.而不應延伸到工傷認定后再死亡的情形。因此,職工因同一起事故被認定為工傷后死亡,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應再作出是否屬于因工死亡的判定。
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第五條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沒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行政機關不得作出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義務的決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認定職工為工傷后,如果再作出工亡認定,雖煞沒有影響工傷職工及其家屬的權益,但其結果可能增加工傷職工所在用人單位的義務,或者增加了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的義務。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是工傷保險基金的管理部門,實行的是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增加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的義務,其實質是增加了所有用人單位的義務。因此,工傷職工被認定為工傷后死亡,要求認定工亡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應再作出新的認定結論。
職工被認定為工傷后死亡,是否可以享受因工死亡待遇
職工因工死亡通常會出現以下幾種情形:一是發生事故的當時死亡,二是在停工留薪期內經搶救或治療無效死亡,三是在傷情相對穩定后舊傷復發死亡。發生事故的當時或經搶救無效死亡,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通常應認定為工亡(工傷認定的特殊情形),被認定為工亡的工傷職工家屬,理所當然應當依法享受條例規定的工亡待遇。停工留薪期內死亡的,《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了其近親屬同樣可以享受工亡職工的全部待遇。
職工發生工傷后,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并享受相應等級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因此,勞動能力鑒定的前提條件是傷情相對穩定,在傷情尚未處于穩定狀態的情況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拒絕鑒定。傷殘職工傷情穩定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后死亡,鑒于死亡的原因可能存在多種原因!豆kU條例》則規定了被鑒定為一到四級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其近親屬可以享受喪葬補助金和供養親屬撫恤金。在其已經獲得享受了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權利的情開下,不再享受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待遇,應當屬于合理的范疇。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陸某雖然被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傷殘四級,但仍然在申請再次鑒定的期限范圍內死亡,為保證勞動能力鑒定的相對準確和公平、公正,《工傷保險條例》賦予了工傷職工申請再次鑒定的權利,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初次鑒定結論可以調整。因此,當工傷職工收到初次鑒定結論后15日內,該鑒定結論仍然處于不確定狀態。陸某收到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送達的初次鑒定結論后14日即死亡,其近親屬認為死亡是對鑒定結論的最好否定。但我們應當看到,陸某死亡時初次鑒定結論雖然處于不確定狀態,但職業病病情相對穩定后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的時間是確定的,不因工傷職工申請再次鑒定而改變病情相對穩定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的時間節點判定。因此,陸某在職業病病情相對穩定后進行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作為支付傷殘待遇的依據,其近親屬認為”死亡是對鑒定結論的最好否定”沒有法律依據。
本案陸某退休后5年多才被醫院診斷為彌漫性實質性肺病,近7年才被職業病診斷機構診斷為鑄工塵肺I期,陸某的死亡可能與職業病存在因果關系,但不一定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其201 1年即被醫院診斷為原發性高血壓(3級,極高危),2013年也有類似的診斷結論。更何況,陸某在職業病病情相對穩定后已經被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
由此案我們提出,退休人員發現職業病后應當如何保護
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而引起的疾病。因職業病具有隱匿性、遲發性的特點,往往在職期間癥狀尚未出現,而退休后逐漸顯現。為保護此類人員的權益,維護社會的公平公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13] 34號)規定,曾經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
為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減少不必要的糾紛,《職業病防治法》對從事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規定了應當進行入職和離職職業健康檢查。因此,無論是勞動合同解除,還是勞動合同終止(含勞動者依法退休),對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都應當進行離崗職業健康檢查,妥善保管職業健康檢查檔案。當時沒有發現,退休以后再發現的,退休人員應當及時向職業病診斷機構申請職業病診斷,對診斷結論不服的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職業病鑒定。
當退休人員因職業病死亡的,應當及時申請職業病診斷,被認定為因職業病死亡的,按照人社部發[2013) 34號文件精神,同樣可以享受因工死亡的待遇。當被認定為工傷,并鑒定為1至4級后死亡的退休人員,因其已經享受了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待遇,即不可以再享受工亡補助金,但可以享受喪葬補助金和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
作者單位:江蘇省南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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