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勞動者維權意識的增強,工傷認定案件大量增加。但是在審判實踐中,不同的案件隨著新情況、新問題的不斷出現,在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時千變萬化,工傷認定方面出現的分歧現象也屢見不鮮。爭議較多的如究竟哪些情況屬于上下班途中、受到暴力傷害是否是因履行工作職責造成等這類比較“尷尬”的工傷認定問題。
近日,隨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工傷認定產生的糾紛案件,雙方爭議的焦點則是對“上下班途中”的理解與認定問題。代先生是某化工公司的員工,公司規定的上班時間為早上7點30分。代先生在7點之前就騎自行車到達公司,打完考勤卡后代先生又返身推自行車走出了公司大門,在門前的公路上被一輛三輪車撞倒,經鑒定構成七級傷殘。該院原生效判決認為代先生的情況符合我國《工傷保險條例》中關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的規定。但化工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訴稱,代先生已經打完上班考勤卡,其“上下班途中”因素已隨打考勤卡這一上班行為而自動結束,不符合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本院經審查認為,化工公司對“上下班途中”的理解過于機械狹隘。代先生發生交通事故的地點在公司與其居住地的必經路段,屬于在上下班的合理路線范圍內。化工公司規定的上班時間為7點30分,代先生雖然提前到公司打完考勤卡,但實際還未到公司上班時間,事故發生時間在7點30分之前,屬于在上下班的合理時間范圍內。并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對“上下班途中”的解釋也較為寬泛,并沒有限定只能往返一次,也沒有限定一定要從事與工作相關的活動,只要是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即可。例如:在上下班途中的餐廳吃飯、去菜場買菜、送孩子上學、去超市購買工作、生活用品等等,都是合理的。因此,該院認為代先生遭受交通事故的情形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化工公司的申訴理由不成立,駁回其再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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