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任某某在拆除房屋時摔下受傷,受傷后以該工程的施工人某建筑公司為相對人申請工傷認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任某某之傷屬工傷的認定,建筑公司未申請行政復議,也未提起行政訴訟。認定工傷決定書生效后,經任某某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建筑公司支付任某某一次傷殘補助金、工傷津貼等各項工傷保險待遇28.3萬余元。建筑公司不服,以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為由,請求確認其不承擔支付任某某工傷保險待遇的義務。另查明,在任某某與該建筑公司、某勞務公司工程款糾紛一案中,生效判決確認建筑公司將拆除房屋承包給勞務公司,勞務公司又將部分勞務轉包給任某某。
【分歧】
審理中,對建筑公司是否承擔工傷賠償責任,有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建筑公司不承擔工傷賠償責任。理由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是工傷認定的前提,《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勞動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勞動關系確認權請示的答復》認為,勞動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程序中,具有認定受到傷害的職工與企業(yè)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的職權。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既是對勞動者受傷屬工傷的認定,也是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認定。用人單位不服的,應當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來解決。基于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的管轄分工,在民事案件中,不得審查行政行為的效力。認定工傷決定書生效后,勞動關系爭議不再屬民事案件的審理范圍。本案中,認定工傷決定書已經生效,建筑公司在行政程序中放棄了抗辯權,在民事訴訟不得對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再行爭辯。因此,應當以認定工傷決定書為依據,判決由建筑公司承擔工傷賠償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建筑公司不承擔工傷賠償責任。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
首先,從證據法角度看,認定工傷決定書在民事訴訟中也是一種證據,法官應當結合其他證據進行審查判斷,并享有是否采信的裁量權。工傷保險法律屬社會法的范疇,但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勞動者,工傷保險待遇仍然需要通過民事訴訟進行救濟。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以下簡稱《證據規(guī)定》)第九條并未把認定工傷決定書納入具有預決效力的證據范疇,但筆者認定,認定工傷決定書是一種依嚴格法定程序作出的公文書,在民事訴訟中,具有很強的證明力,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也具有預決力,當事人一般不得再行爭辯,但并非絕對不能推翻。追求客觀真實與實質正義,是法官的永恒追求,根據法律真實裁判是程序公正與訴訟效率下的無奈選擇,法官應當讓法律真實最大限度地接近客觀真實。本案中,從生效裁判確認的事實看,任某某與建筑公司確實不存在勞動關系,認定工傷缺乏事實依據,若直接以認定工傷決定書作定案依據,顯然放棄了對客觀真實、實質正義的追求,并且,參照《證據規(guī)定》第九條之規(guī)定,當事人有權提出證據以推翻認定工傷決定書隱含的對勞動關系存在的認定。
其次,從救濟途徑看,對未生效的認定工傷決定書,當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若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認定工傷決定書生效后,即使有錯,《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辦法》均未賦予救濟途徑,當事人只能在民事訴訟中請求人民法院不予采信,對這最后的、唯一的救濟途徑,不應徹底封閉。在民事訴訟中,雖然不能宣告認定工傷決定書無效,但可以決定不予采信。
綜上,本案應以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為由,判決建筑公司不承擔工傷賠償責任。
當然,《工傷保險條例》對工傷認定不服的,設置了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救濟途徑,當事人依民事訴訟尋求救濟的,應當予以規(guī)制。筆者認為,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后,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確認不存在勞動關系以排除工傷賠償責任的,未超過在申請復議、提起行政訴訟期間的,應當裁定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告知其依《工傷保險條例》解決,超過行政訴訟期間,確有事實依據的,可以受理,經審理,確實不存在勞動關系的,應當判決用人單位不承擔工傷賠償責任,但因用人單位未及時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導致勞動爭議仲裁案件和民事案件的發(fā)生,應當承擔訴訟費用,并賠償勞動者參加勞動爭議仲裁、民事訴訟的損失。
(作者單位: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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