賈某于2011年7月入職某公司任技術工,與公司簽訂了3年期勞動合同,約定月薪4500元。 2013年5月, 賈某在操作機器時,因操作失誤, 頭部受傷。 2014年3月, 賈某病情穩定出院, 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后, 傷殘等級為8級。 由于該公司未參加工傷保險, 賈某的工傷待遇全部由公司承擔。
2014年6月, 公司通知賈某勞動合同到期不再續簽, 并依法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以及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其后, 雙方辦理了勞動合同終止手續。 2014年9月, 賈某突然感到頭部不適, 并伴有頭痛、 頭昏、 休息不好、記憶力下降等癥狀。 賈某隨后到醫院檢查治療, 醫院的結果為: 與原頭部受傷有因果關系。 治療共花去醫療費6萬余元。 賈某認為自己屬于工傷舊傷復發, 要求原用人單位報銷醫療費用,但原單位不接受。賈某決定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爭議焦點
工傷職工領取一次性醫療和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后,舊傷復發怎么辦?單位是否有義務報銷其醫藥費?
權威分析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是法律規定的由用人單位向與其解除勞動關系的5級到10級工傷的職工一次性支付的費用,分別用于傷殘后的醫療、營養費用和對因工傷導致的就業能力損失的補償。 《工傷保險條例》 第36條規定,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5級、6級傷殘的,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第37條規定,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7級至10級傷殘的, 勞動、 聘用合同期滿終止, 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上述規定針對的是用人單位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情況,如果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兩項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
無論是用人單位還是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后,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和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之間的工傷保險關系隨之終止。工傷保險關系的終結,同時意味著相關當事人之間的勞動關系不再存續,以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用人單位不再保有工傷保險待遇的給付之責。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與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就是基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工傷保險關系的終止而享受的一次性工傷保險待遇,是對工傷職工因職業傷害導致勞動能力喪失的經濟補償。在用人單位或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后,工傷職工即便沒有舊傷復發,用人單位或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也不能要求其退還該項待遇;反之,工傷職工舊傷復發產生的醫療費超過該項待遇,也不能要求 “補充”支付。
本案中,該公司已經依法向賈某支付了一次性醫療補助金,賈某請求原公司給付勞動合同終止后的醫療費,缺乏法律依據。
當然,個別地方對離職后的舊傷復發問題作出了相應規定。比如天津市規定:已經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職工重新就業后舊傷復發的,用于工傷治療的費用超過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50%以上的部分,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如果本文案例發生在天津,賈某可以根據上述規定要求公司承擔相應責任。
魯志峰 中國勞動保障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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