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李某為某公司的員工,公司為其繳納了包括工傷保險在內的各項社會保險。2012年10月,李某在工作過程中受傷,同年12月,經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認定其所受傷害構成工傷,后經鑒定為工傷十級傷殘。2013年6月,雙方勞動合同關系期滿后未續簽勞動合同。為解決工傷賠償問題,原告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后公司按照仲裁裁決支付了工傷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等。2014年1月,李某取內固定花費9000余元,李某認為二次醫療所花的費用系后續治療工傷引起,故提起仲裁,要求仲裁裁決支持二次醫療產生的醫療費及護理費,伙食補助費等,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雙方勞動關系已終止為由,駁回了李某的仲裁請求,李某不服該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公司支付后續治療費。
爭議:
對于由誰來承擔李某的后續治療費問題,有以下三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李某與公司之間勞動關系已解除并已停繳保險,故后續治療費用應由李某自行負擔;
第二種意見,后續治療費用的支出系工傷引起,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種意見,應在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償金的基礎上由工傷保險基金或用人單位補償差額部分;
分析
筆者認為第三種意見比較合理,理由在于:
1、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工傷待遇。由此可見,如果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了工傷保險,工傷后續治療費用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如果沒有繳納,則由用人單位負擔。
2、因工傷發生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勞動關系存續期間,而勞動者因工受傷后的治療可能是一個持續的過程,故對于后續治療的費用,工傷保險基金或者用人單位應當予以支付。
3、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是對工傷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使工傷職工在離開原單位后工傷病情發生變化需要治療的能夠有一定的醫療保障,是對可能需要的后續醫療費的一個大略補償,若工傷職工實際支出的后續治療費用大于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可找單位或者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如后續治療費用小于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應由工傷職工自行承擔。
(來源:蕪湖經開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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